通过立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3月8日讯 “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难,一方面,则有大量的民间资本在股市低迷、房市无量、投资不振的情况下没有出路,怎样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青岛大学副校长邵峰晶代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她的观点。
邵峰晶代表认为,我国金融立法自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后,金融监管力度卓有成效,2003年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加强了银监会的职权。然而,该法只是规范了国有银行、股份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最近各地在城乡信用社的基础上成立了各种名称的“合作银行”,这些银行当前的经营良好,但是却无法可依。今年南方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对民间借贷采取了行政保护,以此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并起到很大作用,但这一做法仍然是无法可据。因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银行法》进行立法非常必要。
邵峰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银行法》立法也是非常可行的。首先,我国的金融体系能够容纳、监管合作银行。把合作银行与省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一起,在我国的银行体系中,定位为中小银行。银监会可以有效实施监管。在合作银行的股东中,规定超出百分之十股份的股东须经国家银监会批准;严格实行资本实缴制度。在股份合作制银行中设置百分之二十的国有股,在董事会中以独立董事保证存款人的基本利益不受侵犯。
同时,我国已经有了较为成熟实践经验的合作银行基础。邵峰晶在考察了青岛市华丰合作银行的近几年实践时发现,其经营业绩、经营制度和社会效果都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答案。“可以说,《合作银行法》的立法也是对已经成立的各种形式的合作银行正名。”
邵峰晶认为,《合作银行法》的立法还会极大完善我国城乡银行体系。我国这次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在农村动用了信用社体系,但信用社的层级较低,如果用法律形式把这些信用社提升到股份合作银行的经营层次,将使我国城乡金融体系进一步丰富和立体化,这不单有利于彻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有利于发挥民间资本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和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