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拟规范融资担保
10月29日,记者从安徽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在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方面,草案提出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和法律合规部门。
10月29日,记者从安徽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草案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外,还就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拟作详细规定。
草案提出,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在县域范围内从事小额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货币资本,由股东或者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需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债务资金入股。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可以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金融产品发行担保、再担保,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融资担保业务。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兼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物流监管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或者资金运用。
在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方面,草案提出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和法律合规部门。除受托管理政府专项担保资金外,不得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单位或者个人借款等途径,增加营运资金。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者以其他形式借入资金;为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提供担保;直接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或受托投资或受托理财;以非法占有或挪用为目的,与被担保人联合骗取债权人资金。经营中,融资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非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倍。 (高尧记者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