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卡案越来越多 银行担责越来越重
今年1月,广州中院成立金融审判庭。通过广东省各金融行业协会的推荐,建立具有广州特色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专家陪审员数据库,为广州地区的金融案件审判提供专业支持。建议银行改进在总务电话中设置子键负责接听顾客申请挂失的传统做法,人工接线员应承担起挂失止付的服务。
文/记者刘晓星 实习生凌娜 通讯员马伟锋
本报讯 今年1月,广州中院成立金融审判庭。为更好服务广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广州中院近日出台细则,加强金融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对于广大市民关心的克隆卡案件,从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来看,银行的责任呈现加重的倾向。
推天河等区建金融审判庭
细则提出,将积极推动金融活动较为集聚的天河区、萝岗区、南沙区法院组建金融审判庭,其他法院组建金融审判合议庭,负责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案件的审判工作。通过广东省各金融行业协会的推荐,建立具有广州特色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专家陪审员数据库,为广州地区的金融案件审判提供专业支持。
储户可举证银行卡被伪造
广州中院的法官介绍,在责任认定方面,2009年以后,呈现加重银行责任的倾向。
较多案件中取款人持伪造卡的事实经刑事判决认定。相关刑事判决认定了自动柜员机被安装盗码器、摄像机等犯罪事实,犯罪的手段得以披露,金融交易机制的安全隐患得以显露。银行在安全保障方面的不作为,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犯罪的发生;故在刑事方面材料未显示储户有不当行为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扣除退赃后,银行负100%赔偿责任。
中院法官告诉记者,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关键所在。储户作为原告,应举出相关的证据证明银行卡或存折被复制伪造,交易密码被泄露,他人持伪造银行卡或存折从银行取走了本应属于自己的款项,从而造成了损失这一基本的事实。储户的举证能力虽然有限,但是并非完全无可作为(详见图示)。
而在没有相关刑事认定可以援引的情况下,可认定存在伪造银行卡或存折的情形有:一、储户持有的真实存折中无涉案交易的打印记录; 二、银行监控录像中所记录的涉案交易中用以取款的银行卡的颜色、图案等与真实的银行卡不一致; 三、“同一张”银行卡在较短时间内在相隔甚远的两地进行操作等等。
司法建议促挂失功能进步
2011年10月1日,廖先生发现遗失储蓄卡,但他的储蓄卡在拨通第二次挂失电话至成功挂失前已被盗取15000元。法院判决由银行对廖先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广州中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银行改进在总务电话中设置子键负责接听顾客申请挂失的传统做法,人工接线员应承担起挂失止付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