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银行有义务保护个人信用隐私

刘武俊 |2013-10-29 17:06723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必须明确公民个人信用记录遭受侵犯时的纠错救济程序。希望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和保障公民对个人征信记录享有的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等权利,畅通个人维权的救济渠道。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日前发布的公告显示,从今天起,个人可通过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将由原先的江苏、四川、重庆3个试点扩大至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等9个省市。据称,个人信用报告内容包括电信欠费记录等,污点将保留五年忌盲目注销。

  笔者认为,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查询服务扩大试点,推动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不断向前迈出步伐。但与此同时,也要注重提高对个人信用隐私的保护力度,强化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护用户个人信用信息的责任,对于因银行方面的原因导致出现不实个人信用污点的应当问责。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公民个人信用记录被称为经济身份证。已经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包含贷款、信用卡、为他人贷款担保等信息。信用记录乃是公民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是公民个人的信用权利,银行必须予以充分保障。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必须明确公民个人信用记录遭受侵犯时的纠错救济程序。在西方征信发达国家,公民对个人征信记录享有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等权利。在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依然偏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希望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和保障公民对个人征信记录享有的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等权利,畅通个人维权的救济渠道。

  从法理上讲,银行对于因其审查不严出现的公民个人身份被冒用的不良信用记录,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有义务及时删除公民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要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建议银监会严格执法,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强化对银行征信工作的监管,加大对审查失职的银行的问责和处罚力度,决不允许银行推卸责任。(刘武俊)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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