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对华皮面鞋靴反倾销作出裁决
10月14日讯,2013年10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欧盟法院在其2012年2月2日C-249/10P号案件和2012年11月15日C-247/10P号案件中,部分废除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10月6日就对华皮面鞋靴反倾销案作出的裁决,废除关于宝舒曼鞋业(香港)有限公司(Brosmann Footwear (HK) Ltd)、中山新宝鞋业有限公司(Seasonable Footwear (Zhongshan) Ltd)、广州LungPao鞋业有限公司(Lung Pao Footwear (Guang
10月14日讯,2013年10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欧盟法院在其2012年2月2日C-249/10P号案件和2012年11月15日C-247/10P号案件中,部分废除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10月6日就对华皮面鞋靴反倾销案作出的裁决,废除关于宝舒曼鞋业(香港)有限公司(Brosmann Footwear (HK) Ltd)、中山新宝鞋业有限公司(Seasonable Footwear (Zhongshan) Ltd)、广州LungPao鞋业有限公司(Lung Pao Footwear (Guangzhou) Ltd)和金进鞋业(香港)有限公司(Risen Footwear (HK) Co Ltd)的裁决;并要求欧盟委员会就出口商关心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行重新审查。因此欧盟委员会决定对法院废除的内容恢复调查程序,并对出口商2004年4月1日~2005年3月31日期间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行审查。
同时,由于原审调查发生在2005~2006年,为确保获得所有潜在利害关系方的正确联系方式,欧盟委员会要求所有原审调查中的有关利害关系方须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15日内表明是否希望获得上述信息,并提供以下信息:(1)利害关系方在本案中的类型(比如成员国内生产商、关联进口商、出口商等);(2)确认有兴趣纳入执行当前法院判决书的利害关系方;(3)利害关系方的名称、地址和E-mail;(4)有文件证明在原审案件中是利害关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