吡啶反倾销调查期限延长2个月
红太阳16日公告称,商务部决定对“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吡啶进行反倾销案”的调查期限延长2个月。当年9月21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吡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自2013年5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吡啶时,应依据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报记者 张洁
红太阳16日公告称,商务部决定对“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吡啶进行反倾销案”的调查期限延长2个月。
公告称,2012年8月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和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及国内其他两家企业,代表国内吡啶产业向商务部提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吡啶进行反倾销调查。当年9月21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吡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13年5月27日,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吡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保证金比率为24.6%至57.4%)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3年5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吡啶时,应依据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鉴于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决定将调查期限延长2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1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