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路向何方?

杨亮 |2013-09-17 15:541073

有统计显示,65%的个税来自占个税缴纳群体80%的中低收入者,而占个税缴纳群体20%的高收入者,占有银行存款总量80%的比例,其缴纳的个税比例却不到税收收入总量的10%。“考虑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把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体现了公平理念。

  自2011年9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到今年9月,新个税法实施两周年。目前,我国大约有2400万人缴纳个税,对此,有财税专家表示,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工薪所得税”,建议改按家庭征税,以降低工薪阶层的税负,同时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监管,实现真正的税负公平。

  征收模式更应“抽肥补瘦”

  “现在个人所得税已沦为‘工薪所得税’。放在20年前,‘工薪所得税’可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因为当时人们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基本靠工资收入。现在的情况完全不同,其他来源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说,实际上,它所能触动的只能是以工资薪金收入为单一来源的高收入者。

  有统计显示,65%的个税来自占个税缴纳群体80%的中低收入者,而占个税缴纳群体20%的高收入者,占有银行存款总量80%的比例,其缴纳的个税比例却不到税收收入总量的10%。

  北京久益华瑞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吴丽光指出,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现在大家普遍诟病的是,工薪阶层全都纳税,甚至发月饼都要交税,而好多富人反倒不纳税。实际上,很多富人通过聘请税务顾问进行税务筹划,从而达到少交税甚至合理避税的目的。例如在股权转让时,就完全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将规定的20%的税率降低到10%以内。

  高培勇认为,现行个税缺陷主要表现在它所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上。作为累进税本为突出公平调节收入分配,结果由于工薪税征收便捷而成为了主要税源,而占富人收入更大比例的财产税却税率更低且征收难度更大,最终导致了收入低的人反而纳税多的“劫贫济富”反效果。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表示,个税调整的最终目的应该是再分配的“抽肥补瘦”,让富人拿出更多的钱来。未来个税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发挥更大作用,使税负更加公平。

  税率设计更应“科学、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201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和45%。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5%、10%、20%、30%和35%。劳务报酬所得适用3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20%、30%和40%。对个人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后,虽推出了扩大45%最高税率覆盖范围等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举措,但并非覆盖全部的高收入者。”高培勇说,按照我国税法,个人所得税包括股息、红利、财产租赁等11个大项,针对单一项目而非对综合性收入进行的收入调节都显失公平。所以,居民收入分配调节必须要深入到存量。但现实是,我们至今没有对个人财富征收的税种,这是目前我国税制存在的一个问题,应引起重视。

  贾康表示,减少税率级次有利于简化税制,提高征管效率。目前多数国家税率级次为3~5级,因此,建议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级次由现行的7级简至5级。

  “结合目前我国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税的主体人群的情况,可考虑在简化税制的基础上,实行按年纳税,针对不同经济境遇的人适用不同的扣除规定与匹配税率,照顾进城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税收负担。”贾康建议。

  按家庭征税更应“打破掣肘”

  日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下一步,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是由目前的分类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

  我国自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一直以“个人”为征收主体,导致无法对个体的不同负担状况加以区分。对此,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大树指出,应考虑引入“家庭”征税单位,并逐渐形成“以家庭申报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征税方式。

  据了解,为保证税收负担公平,不少国家个税申报实行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比如,在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5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纳税人根据各自不同的申报状态和个人情况,计算出起征点。

  “考虑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把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体现了公平理念。”王大树说,但“以家庭计征个税”空喊多年,“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个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作为个税改革的终极目标,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个税家庭综合税制‘难产’,从客观上讲,是因为我们的个税制度设计相当粗糙和简单。”王大树说,比如,个人隐性收入与家庭成员收入,赡养、抚养人口,家庭成员就业、教育、住房、户口等具体情况难以掌握,等等,都是难题。

  “实行家庭个税制度确实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囿于体制的掣肘,理顺其中关系也需要时间。”王大树说,譬如,财政、税务、银行等能否跳出本部门的利益本位,在既有的网络上进行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此外,实行家庭综合税制,完善信用制度是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但是,目前财产收入普遍不透明,财产申报失信现象尤为严重。类似棘手问题,都需要从政策层面认真面对和破解。(记者 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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