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 审批和管理权限下放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了解到,为深化外商投资审批管理体制改革,我区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管理权限。据悉,各盟市(含计划单列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扩大至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以下简称限额)。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了解到,为深化外商投资审批管理体制改革,我区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管理权限。
据悉,各盟市(含计划单列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扩大至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以下简称限额)。限额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管理的除外。
原由自治区商务厅、原自治区外经贸厅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达到限额或超过限额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由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限额内不涉及特殊商品销售、不涉及无店铺销售方式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