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三问

2013-08-30 11:38724

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爆发式发展的阶段,在对相关监管问题提起重视的同时,也不应忽略了发展的重要性。作为新兴的金融创新模式,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监管、立法等问题引发了各界的讨论。

  风险难题 如何逾越

  业内人士认为,一方面需要通过行业间优秀机构的互律,以分享经验、教训;另一方面就是投资者教育,目前投资者关于资产配置、风险收益配比等意识都比较落后;此外,还需与监管部门密切沟通,通过他们进行风险提示并出台一些规范举措,对行业长远发展将十分有利。

  如今,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所致力于拓展的移动互联网业务,还是电商创新所提供的金融服务,金融与互联网都牢牢地绑定在了一起。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似乎谁都不甘落后,谁抢占了先机,谁就可以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

  撇开传统金融触“网”不谈,这里所说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指互联网企业借助互联网及移动通信等先进技术手段,依托数据及电子商务优势所从事的金融业务。稍早可追溯到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网上支付业务,并因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而发展迅速。随后,P2P(对等网络)贷款以及诸多网贷机构诞生。近期,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电商企业强势发力,6月阿里推出余额宝,还有未上线就先红的虚假信用卡业务,紧随其后的创新名目更是让人应接不暇。与此同时,互联网企业也按捺不住了,新浪发布“微银行”、腾讯微信5.0上线亮出微信支付功能……

  大体而言,上述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三大功能:即支付、融资和理财,其服务对象是个人客户,体现出“草根金融”小额、分散的消费特点。浏览众多网贷平台及电商网站,业务涉及生意周转、创业起步、个人消费、教育培训等项目,几乎任何一个消费者都能参与,根据个人需求不同,你想支付账单,或是想成为借款人或者“债主”,只需点击鼠标或者轻触按键就可以实现。这对拥有信贷和支付结算两大传统业务的银行来说无疑不是巨大挑战。不过,当互联网与金融的这种“结合”凸显出越来越多便利和优势的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担心,随之而来的风险难题该如何逾越?

  从事金融活动必然有风险,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首先是运营中存在的风险,包括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金融机构都会存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开展的业务都会因交易对手违约而可能产生损失,即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则主要存在于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以及人工操作不准确或信息系统故障等。造成这种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团队、业务人员以及市场竞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变数都可能使公司运行出现问题。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良莠不齐,有的电商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再加上拥有庞大的固定消费群体,每一笔交易行为都可记录可分析,其对风险的判断能力也更强,但还有一些互联网金融从业者经验缺乏,更谈不上风控常识,往往在风险发生后才意识到风险的存在,缺乏风控能力以及良好的经营团队成为这类公司的硬伤。以网贷为例,由于行业门槛低、监管缺失,大量人士纷纷涌入,一时间网贷公司遍地开花,但实际情况如何呢?去年,淘金贷、优易网、安泰卓越等均先后爆出“跑路”事件;今年4月,上线不足一个月的众贷网宣告破产,创办人卢儒化留下一份致投资人的信中称,“由于整个管理团队经验缺失,造成了公司运营风险的发生,在开展业务的时候没有把控好风险这一关,如今给各位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另外,由于参与者众多,市场竞争激烈,也致使风险结构出现变化。原来由出资人承担的风险部分或全部转移到网贷公司,收费低和垫付风险高使网贷公司经营难以为继。

  其次是系统安全风险。以往银行网站遭遇黑客袭击、个人金融信息被盗取的事情并不少见,而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以技术为支撑,如果技术不过关,网贷平台遭攻击,那么,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和正常运作就会受到影响,还会影响到投资人的信心。近期曝光的光大“乌龙指”事件更是给网络金融交易敲响了警钟,当风险一触即发时,该如何应对或防范于未然。更让人担忧的是,一些从事互联网金融的小公司,在系统技术和安全性尚存在很多问题的情况下跟风开展业务,掌握了比较敏感的交易者个人信息,网站一旦被黑,后果不可想象。

  最后是政策和法律风险。这也是业界专家普遍呼吁的焦点之一。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没有明确的监管与法律约束,整个行业都在摸索前进,其中不乏个别公司违规经营,大搞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甚至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累积了不可小觑的金融风险。由此看来,随着监管政策逐步明晰,行业优胜劣汰以及规范整顿或将在所难免。

  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某银行家曾一针见血地指出,“金融市场永远存在利润当期性和风险滞后性的错配,建立自我约束和风险控制机制是经营金融的重要环节。”那么,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如何建立?

  公司自律、行业互律、监管者他律三者并重,或是良策。记者注意到,一些有识之士已经自发地开展了行业自律行为。8月9日,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成立,包括人人贷、融360、天使汇等互联网金融平台机构,京东商城、当当网等电商平台以及拉卡拉、易宝支付、钱袋网等第三方支付企业等在内的33家互联网金融机构成为首批会员,这是全国范围内第一家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组织;8月13日,在中国互联网大会上,与会代表共同签署了《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表示自觉防范管控风险、接受社会监督。“公司之外就是行业互律和投资者教育。”宜信公司CEO唐宁认为,一方面需要通过行业间优秀机构的互律,以分享经验、教训;另一方面就是投资者教育,目前投资者关于资产配置、风险收益配比等意识都比较落后;此外,还需与监管部门密切沟通,通过他们进行风险提示并出台一些规范举措,对行业长远发展将十分有利。

  监管问题 如何求解

  余额宝、易付宝、收益宝、活期宝……各种“宝”层出不穷,弄得人们眼花缭乱。在全球网络经济快速发展以及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的大背景下,以互联网为依托的金融服务呈现爆发式发展。“余额宝”的横空出世、京东着手筹建P2P金融交易平台,新浪发布“微银行”等事件使人们真正意识到,互联网金融时代正在到来。

  互联网平台对金融领域业务的渗透将会对传统的金融业务产生巨大的影响,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做出变化的话,那么互联网金融业务很有可能将会像“微信”抢走移动运营商的半壁江山一般,对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机构形成强烈的冲击。在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之快令人感叹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相较于制度成熟完善的传统金融业来说,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初步的探索与发展的阶段,监管体系远不够健全,仍存在诸多风险隐患。互联网金融由谁监管?如何监管?成为社会各界,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所关注的问题。

  由于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狭义、广义认识不同,因此对我国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监管是否缺失存在争议。广东金融学院院长陆磊表示,“互联网金融作为创新性金融形式,监管缺失更符合实际情况的判断。”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虽然在国内经过短短7年的发展,可统计的线上业务借款余额已超过百亿元。但是由于监管的空白,准入门槛过低,导致行业内部鱼龙混杂,机构素质良莠不齐。因无需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融资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例不在少数,行业经营缺乏规范性。银监会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中对人人贷提出了三点要求,但在实际规范中收效并不明显,P2P融资平台近一段时间仍频频爆发非法集资、资金链断裂、携款潜逃等不良事件。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廖理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专题会上也建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比我们想象的快但同时蕴含风险,希望政府和监管层加快研究和立法,才能使互联网金融走上健康之路。因此,不论是从风险的管理控制角度还是从扶持金融创新角度考虑,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深入的、全方位的监管已经迫在眉睫。

  互联网金融不仅包括一般金融业务包含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系统风险等风险问题,同时由于其具有参与人群广泛、透明度高的特征,个人信息也存在被泄露的隐患,信息的安全性难以保障。业内相关人士也表示,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的平台、客户、市场十分广泛,跨行业的情况很多,如何协调相互关系,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实是一大难题。特别是在如何不遏制其发展的前提下,又能及时发现风险点,防患于未然,合理有效的监管是目前监管部门需考虑的问题。

  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态度正逐步明确。央行在8月初发布的《2013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对互联网金融给予了肯定。同时也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与传统的金融业相比,其风险主要集中在风险管控和消费者信息安全等方面,因此给宏观调控、金融监管和消费者的信息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此同时,8月初,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法制办等七部委组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小组”赴上海、杭州两地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各方建议与诉求,未来可能将在国家明确互联网金融组织和业务法律地位、监管体制和技术框架构建等问题上提供决策建议。不难看出,监管部门已经开始着手推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程。

  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业内人士也观点不一。一部分人认为互联网金融不需要监管;一部分人认为应暂放监管、先发展起来;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应该尽快立法,设立新机构进行专门监管。关于互联网金融应该如何监管才能更好地促进其规范发展的问题,监管部门未有进一步的表态,未来是否有专门面对互联网金融操作者的监管机构也尚不明确。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在互联网金融中国峰会上提到,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督可以通过企业自律规范、客户契约监督、行业公约规范、舆论监督规范、公权力介入监督等方式。

  “未来监管部门可能会从以下几点出发,除了由中央银行和相关部委参与,在国家层次上建立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体制研究专题小组外,互联网金融接下来很可能将会实行归口监管的方式。由于互联网金融一开始就具有‘混业经营’的特点,这就要求在归口监管上要做出有效界定。”陆磊对此表示,“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因此在未来的监管框架设计上也应该更多地对数据进行分析。可以预见,非现场检查或许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流形式。”

  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爆发式发展的阶段,在对相关监管问题提起重视的同时,也不应忽略了发展的重要性。按现阶段的发展情况看,互联网金融具体由谁来监管,是否需要设立新的监管机构或在现有监管机构中建立内设部门并不是主要问题,相关的立法等问题也是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并被关注的焦点。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其内部发展规律、路径等问题我们目前仍不能明确掌握,这也给监管带来了难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在近日的中国互联网大会上强调:“在诚实守信的前提下,一切有利于包容性增长的金融活动、金融服务都应该受到尊重与鼓励。发展互联网金融,应注意防范风险,两个底线不能突破。一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二是非法集资。”因此,监管可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只要不涉及一般公众集资的方面,在监管上都可以留有一定空间。其实,在保护金融创新、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下,尽快制定并实施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实际的相关政策和监管措施,推动行业进一步有序、健康发展才是我们最终所希望的。

  先发展还是先规范

  作为新兴的金融创新模式,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监管、立法等问题引发了各界的讨论。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如此迅速的同时,当前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环境如何?是先发展,还是先规范更符合实际?本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

  记者: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社会基础主要有哪些?您是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目前所存在的风险的?

  黄震:互联网金融近两年呈现爆发式增长的主要基础条件有以下四点。第一,互联网金融属技术驱动型行业,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创新推动了互联网与金融的进一步结合、渗透。第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电子商务有着很大关系。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培养了用户习惯,同时衍生出了创新的金融工具,例如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也就是说,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内生出互联网金融对应的经济环境、经济生态,激发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出现。第三,互联网信用的出现有效弥补了我国当前信用稀缺的现况。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很难被留下的信用“痕迹”,在互联网环境下都会被保存和积累下来。互联网信用生态的形成是当前我们从熟人社会步向陌生人社会过程中的一种信用媒介。第四,我国互联网使用用户数、手机网银用户数、支付宝的用户数还有微信用户数均达到上亿人。如此大规模的用户群体,只要相应地融入或转型为金融服务,那么“互联网金融”就应运而生了。

  互联网金融必须提示风险、控制风险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现阶段来说,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才刚刚开始,它的风险暴露不充分,还在集聚之中。虽然有些风险问题和事件已经发生了,但目前确实没有系统有效的对应解决方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所遇到的风险就没有办法解决。其实,只要我们能够梳理清楚风险点,便能够在相对应的法律领域、找到与风险相适的法律规定,提出防范对策,寻求解决之道。

  记者:我国目前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您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先发展还是先立法规范更有利于我国的发展实际?

  黄震:银监会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是对人人贷风险提示的指引性文件。在大历史环境中看,互联网金融其实一直是在一定的法律法规环境中进行创新和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创新、交易结构等都是基于现有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商事法律关系进行的,并受到《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公法的制约与保护。因此,互联网金融要运用到《合同法》、《公司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所以说现有法律框架之内可以援引的条文基本能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现存的一些问题,并不是一定要为它另外单独立法才能称之为有法律依据。我觉得目前互联网金融被过度神秘化了,我们还是应该从一般常识性的角度来看待它。

  关于互联网金融是先发展还是先立法立规的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还是先发展更符合当前实际。我也曾经通过微博、微信等渠道发起讨论,征集大家的意见。大约八成的人给出了支持先发展、再规范的反馈意见。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不过几年的时间,是刚刚在金融这棵“大树”上冒出的“新芽”,它到底有多少种形态、业态,到目前为止我们都无法准确地预测和判断。如果要对其立法立规的话,那么至少应该了解互联网金融定型之后的形态和业态是什么样子,摸清楚它的内在规律是什么才能立法立规。根据目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来看,继续发展,等它相对定型之后再来考虑立法的问题或许更合适一些。除非未来出现特别的情况需要特别立法,目前来看,只要互联网金融业者遵守现在的《民法》、《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我觉得基本可以解决一般情况下存在的问题。此外,由于中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立法是相当慎重的,立法程序的启动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即使现在对互联网金融提出立法动议,也需经过几年时间才能起草出文本,可能多年之后仍不能通过法律草案,立法具有相当高的成本与周期。因此,我认为与其投入巨大的立法成本将精力花在推动立法程序上,不如通过适用现有法律、解释现有法律和通过司法解释等方法,把已经出现的问题加以归纳,然后进一步对其规范。法律的制定对于规则的梳理、社会关系、交易关系的明确都有很高的要求。如果盲目立法,可能会造成法律并不适用实际的情况发生。

  记者:如果未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立法,您认为应该重点从哪些方面对其进行法律法规的约束?西方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较为成熟,是否有值得我国思考与借鉴的方面?

  黄震:我认为应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就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网上金融业务面对的是不特定的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如果经营者怀有不当目的,极有可能会伤害一般民众的利益。因此,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当前迫切需要正视与解决的问题。其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虽然我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通过,但是如何更大范围地适用推广,如何打通各个信息孤岛,让更多的信用信息得到共享,将我们建设的信用体系落到实处还是需要立法来加以关注和调整的。最后,关系到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的防范,防止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导方面,也是今后立法需要研究和规范的重要方面。

  其实单从互联网技术影响、改变金融的发展来说,中国和西方大体是同步的。比如说,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国比欧美晚大概一两年的时间,从它的技术方面、应用方面来说我觉得中国与西方并没有太大的差别。我们面临的法律环境、政治环境、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有巨大的差别,特别是我们面临的社会信用体系环境存在很大差异。西方是在比较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下发展、衍生出互联网金融的,但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首先需要面临的就是重建信用环境的问题。此外,中西方的法律环境不同。美、英等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早的国家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他们的法律法规在实际生活中能够得到有效的实现。虽然我国建立起了法律体系,但是法治保障存在很大的问题,法律条例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行。所以说,我们可以比较,也可以借鉴,但是不能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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