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给信托赔偿准备金放条生路
近日,陕国投发布公告,以自有资金受让了裕丰公司项目贷款二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的受益权。根据上述规定,就理解了陕国投为何没有动用信托赔偿准备金,因为那样就等于承认了“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资产损失”。
近日,陕国投发布公告,以自有资金受让了裕丰公司项目贷款二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的受益权。这一举措被外界解读为陕国投对信托计划采取了刚性兑付。值得注意的是,公告中陕国投使用的是自有资金,而恐怕很多人还不知道在信托风险防范机制中,还有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的存在。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信托赔偿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并且规定了其具体用途,“从事信托业务时,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损失的,属于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资产损失的,以信托赔偿准备金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就理解了陕国投为何没有动用信托赔偿准备金,因为那样就等于承认了“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资产损失”。而从严格意义上讲,陕国投的举措还不上兑付,该信托计划目前尚有一年多到期,以自有资金受让受益权,这种做法并非首例。信托公司面对可能出现的兑付危机,一般有几种应对措施,发新还旧、找其他机构接盘、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后偿还信托资金,或者如上述陕国投那般直接受让信托受益权。
事实上,不仅是陕国投,目前尚未有任何资料表明有信托公司动用赔偿准备金进行兑付。因为责任界定并不件容易的事情,考虑到声誉等方面因素,信托公司大多采用变通的方法缓解兑付危机。刚性兑付已经成为了信托公司的双刃剑,一方面因为有这样一个潜规则的存在,投资者放心购买信托计划,推动了信托规模的迅速增长。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却不得不为投资者背书,承担兑付风险。而从法理上讲,信托公司并没有义务去兑付,但正如陕国投在公告中说的,“以免影响金融社会稳定等大局”,而被迫吞下苦果。
作为防范信托业务风险的赔偿准备金从诞生之日起就躺在账目上睡大觉。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最新数据,二季度末67家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余额达到近73亿元。根据相关规定,“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这对于信托公司不失为一种资金的浪费,信托公司眼看着这笔低效资金却不愿动用,因为这意味着承认了自身的过错。
更加存有商榷的是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标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赔偿准备金是为了应对信托资产的损失,而非信托公司自身资产,那么以注册资本20%作为标准就有点张冠李戴了。存在同样尴尬的还有信托公司的净资本管理,信托公司不得不以自有资本来保障他人资产安全。在信托业务越来越多扮演银行信贷角色以后,监管办法也开始越来越类银行化。为了控制不断膨胀的信托规模和风险,于是采用了净资本的指标来对其约束。
不过这种方法只考虑了繁荣状况下的信托业。近几年随着信托规模和利润的增长,信托公司得以从净利润中提取足额的赔偿准备金。年报显示,一部分信托公司已经达到了注册资本20%的标准,以目前信托业增长趋势来看,将会有更多的信托公司完成计提。这就意味着信托业今后要将注册资本的20%长期放在银行账面上。除非缩减注册资本,否则赔偿准备金上的去却下不来。
所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提取更应当对应于信托资产或风险资本,而非注册资本。这样,在信托规模缩减之时,赔偿准备金也能相应的释放出来。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对应关系符合设置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