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走向何方
1994年,在印尼茂物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峰会上,中美领导人达成了共识:到2010年,在发达国家建成自由投资贸易区;到2020年,发展中国家也达成这一目标。短期内,基于TPP十三国和亚太自由贸易协定混合方案轨道,美国是收入和出口所得受益最大的国家。
APEC会议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方面的愿景可以得一个“A”,但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而亚太自由贸易区在这一时期的进步依然可圈可点。这些地区签订了大量的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FTAs)。中美双方虽然无意和另一方签署FTA,但已经在多个领域展开合作,都愿意在APEC的庇护下继续一些零散的合作直到APEC论坛结束。
目前中美都在为亚太经济一体化而寻求孤立的战略,但它们其实可以在未来实现互利。两国都已经和众多亚太地区的国家签署了FTA或为此开展谈判,并致力于实现APEC创建亚太自由贸易区或亚太自由贸易协定(FTAAP)的远景目标。
区域范围内的中美贸易
过去几十年间,中国、美国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十一国双边贸易非常重要。对于美国而言,TPP十一国集团是美国的重要贸易伙伴。而美国与中国的贸易额更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美国是中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2000年以来,中国对美出口量增长了六倍,现在占到了总出口量的17%。中国对美国的进口量也从2000年的220亿美元增加到了2011年的1000亿美元。中国将近三分之一的出口目标国家都是TPP十一国。不过,出口贸易中的绝大部分都源于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如果把美国从TPP十一国中去掉,中国对TPP十一国的出口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就会从23%变为10%。
尽管双边贸易很重要,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磋商依然不在两国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定启动是解除双边货物和劳务贸易壁垒的可行之路。
虽然在中美双方推动下,亚洲内部和TPP的战略拥有同样的区域一体化愿景,但它们使货物劳务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时所肩负的任务的深度和广度差异之大。亚洲内部协议倾向于通过全球关税自由化解除贸易壁垒。而更广义的贸易范畴,包括劳务与投资,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的约束条例等等,基本都被亚洲内部协议一笔带过或者完全忽略。近期众多自由贸易协定在亚洲国家的发起,为刚刚开启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谈判做了个好榜样。该谈判的成功有助于减小亚洲内部协议与亚太一体化协议所包含范畴之间的差异。
TPP和RCEP
TPP谈判意在制定高标准的21世纪贸易协定,这一协定远比过去亚洲国家之间的任何贸易协定都更加全面和具法律约束力。更确切地说,TTP希望制定一系列新的贸易规范和承诺,如消除货物与劳务贸易中的壁垒;起草新的贸易规则手册;制定跨行业的更具持续性的办法来确立规范政策,以影响贸易与投资资金流。
从2010年3月谈判开始,TPP就在不断增收成员,不过,新成员的加入会让TPP谈判越发复杂。与WTO允许只进行部分改革不同,TPP需要成员满足其全部约定并实现贸易完全自由化。加入新成员会影响特惠区的自然竞争以及签约国之间相互妥协达成的平衡局面。成员入编对组织内的经济和政治影响非常不简单。从经济意义上说,从地理上扩大自由贸易区会在相当程度上削弱对其他成员国本土产业的保护,因此可能会遭到强烈反对。而在政治意义上,原产地规则、各个协议间的差异,这些都是为了限制竞争和补偿本土企业。立法机构在没有从贸易伙伴得到额外补贴的情况下,是不会愿意减少贸易保护的。
在不远的将来,除了双边和三边自由贸易协定之外,中国有可能通过RCEP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RCEP意在2015年底之前扩大和深化与六国之间的“东盟+1”协定。和TPP类似,RECP涵盖了经济活动的众多领域。不过,RECP的协定较TPP协定的严格合规要求而言,更有回旋余地。与TPP的一视同仁不同,RCEP对于贫困国家有特惠待遇,对不发达国家也有额外豁免条款。
从根本上来说,RCEP的这些目标将东盟经济共同体(AEC)紧密联系在一起。AEC希望到2015年底之前使东盟成员国之间的一体化更加深入。不过,东盟成员已经错过了阶段性的重要截止日期,特别是在劳务方面,而且距离完成一体化目标也相差甚远。RCEP可以加快AEC的进度。或许更重要的是,RCEP会为中国提供一个平台以继续深化改革,以便其在未来可以加入包罗性更广泛的区域和全球协定。
中国将走向何方?
很难想象一份涵盖面甚广的亚太贸易方案居然未将中国包括在内。TPP成员与中国在贸易投资方面有着广泛的联系,并且各成员国预期未来贸易资金流可能会进一步增长。它们也希望中国可以加入与TPP国家的新一轮贸易对话,以实现亚太地区贸易投资自由与开放的APEC长远目标。而且中国在TPP市场是既得利益者,如果要保证亚太地区贸易的长期生存发展,中国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从短期来看,中国正努力推动和深化与亚洲邻国的关系纽带,而并非成为TPP中的一员。
一些观察家声称TPP成员刻意制定了自由贸易协定义务的严苛标准,以便把中国排除在一体化安排之外。另一些人甚至认为美国正试图把中国卡在TPP之外,通过围堵中国来遏制其在亚太地区的经济和政治影响力。这种对于美国围堵中国的指责似乎不是空穴来风,因为美国对中国在贸易中不公平行为的谴责司空见惯。不过这些围堵都失败了。
中国在加入WTO时也曾被要求进行重大改革,大多数WTO所要求承担的义务中国差不多都完成了,只有少数领域仍然存在争议。尽管如此,中国的市场国境障碍比大多数国家依然少得多。不过中国尚未达到TPP在政府影响贸易投资的透明度方面的要求:中国的监管不透明、带有歧视的国内政策规定、不平等的生产补贴,以及对外汇的管控都是其加入TPP的明显障碍。因此现在谈论阻挡中国进入TPP的话题没有意义。但参照此前中国加入WTO和各类贸易方案时所做的一系列改革来看,中国和潜在的TPP协定之间的鸿沟并非不可逾越。
中国最终是否会加入TPP作为跳板,以达到长期目标——APEC的亚太自由贸易协定,仍然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中美双方为了政治原因和经济目标,都可能会转而推崇新的混合方案,使其可以融合TPP和亚洲内部协定以达到贸易一体化的要素。这样的安排可以将亚太自由贸易协定作为该地区或繁或简的一体化协定的保护伞,同时,也可以不必通过稀释TPP成员国在交易投资方面的利益来联结两国经济。
总而言之,中国在融入TPP规章方面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不过,为达到能满足TPP签署国的所有要求,中国还需要在贸易和国内政策上进行重大改革。
区域一体化的潜在利益
中美双方都会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受益颇多。TPP框架包括目前的TPP十一国轨道和TPP十三国轨道(十三国包括日韩)。亚洲内部轨道主要是RCEP或者“东盟+6”,而混合方案综合了TPP和亚洲内部这两种轨道,并涵盖了21个APEC经济体。
短期内,基于TPP十三国和亚太自由贸易协定混合方案轨道,美国是收入和出口所得受益最大的国家。经过最初的收入和出口爆增,TPP十三国的正面效应在2020年之后就会趋于平稳。另一方面,亚太自由贸易协定混合轨道下的利益会随着时间大增,在2025年基准情景下,收入和出口会分别增至2670亿美元和5760亿美元。RCEP协定在短期内对美国经济的作用可以忽略,而长期可能会导致美国蒙受一些损失。
如果遵循TPP协定中国近期的收入和出口则小有损失;而且到2025年,收入和出口损失会分别扩大到500亿和600亿美元。RCEP协定在短期内对于中国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长期来看会大大刺激中国的收入和出口增长。与美国类似,中国在遵循混合的亚太自由贸易协定时利益最大。长期来看,到2025年,混合方案会使中国出口量增至1.5万亿美元,收入也会增加到7000亿美元。
通往亚太自由贸易协定之路
通往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之路依然有很多不确定因素。TTP是最明显的因素之一。APEC新增成员国的步骤与WTO增加新成员的过程类似,有些国家来年即将完成这些步骤成为其新成员国,而一些TPP的缔造国希望在TPP协定的大背景之下,与这些APEC国家建立最终的亚太自由贸易协定。WTO明确的入会条款是其最具吸引力的地方。申请WTO时,候选国可以就入世协议谈判,从而使他们接受已有的WTO职责,并据此确定其国家计划中贸易自由化的深度和广度。这意味着TPP不能作为亚太自由贸易协定的模板。实际上,APEC区域内的两个主要一体化安排(TPP和RCEP)将会极大地影响APEC讨论的走向。但这两者都无法得到整个APEC地区的支持。
现在看来,推进亚太自由贸易协定很可能会采用混合方式,把TPP和亚洲内部贸易一体化的方式结合起来。同时参与了这两类一体化的国家将会成为更广泛的亚太贸易协定的关键缔造者。这一协定将会桥接亚洲内部协定与TPP协定之间的规则。
上述两个一体化方案成员的重叠将有助于把这两种方案融合在一起,为整个亚太地区提供贸易与投资的自由便利。在这种情况下,混合方案(即FTAAP)会为所有TPP和RCEP成员国之间的互惠和义务履行提供保障,而同时更广泛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TPP规定条款将继续在TPP签署国中保留。重要的是,中美双方将会深化商业联系,而不必担心中国会加入TPP或者TPP放宽规则来适应中国。
最近在东北亚,TPP和RCEP之间的折中方案出现了端倪。如果考虑到日本、韩国都会被接纳到TPP的对话中来,再考虑到三国之间的相互投资,这些东北亚国家和他们的协定将成为亚洲内部以及按亚太方案的重要驱动力。
总而言之,下一个十年,中美经济关系会在泛亚太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变得更紧密。两国都将与各自的TPP和RCEP伙伴一起,继续推进广泛合作。之后,他们应该桥接这些新协议与亚太自由贸易协定。亚太自由贸易协定会保障所有亚太成员国和中美贸易的互惠义务。
(作者系美国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本文原文为英文,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秘书处翻译为中文。因版面有限,本文有删节,原文发表于《新金融评论》201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