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行政化VS投资市场化

仁际宇 | 2013-08-15 14:25 634

  提出募投项目,需要对行业有着深刻的认识,理论上是要经得起经济兴衰起伏的考验。但上市公司却频频出现较多的募投项目延迟现象,问题的根

  提出募投项目,需要对行业有着深刻的认识,理论上是要经得起经济兴衰起伏的考验。但上市公司却频频出现较多的募投项目延迟现象,问题的根源在于行政审批式的融资模式与市场化投资模式存在矛盾。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或增发股票再融资,都需要向监管机构提交包含募集资金用途的说明文件,并承诺严格按照文件载明的方式使用募集资金。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来源于《公司法》第86、87条和《证券法》第15条。

  针对这些法律条文,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也发布一些行政法规,对IPO或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有关募集资金投向的管理进行了细化。其中,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就规定,“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等。

  在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下,企业IPO或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所募集的资金投向自然也属于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行政审批的范畴之内,甚至有的时候还是重点审核的内容。此前,就曾出现过IPO企业因为募投项目与主业关联性低、募投项目与上市公司规模不匹配等原因而被否的案例。

  在这种条件下,企业为了实现IPO或再融资,无疑会出现在募投项目上迎合行政审查的倾向。一些符合行政监管偏好,但却不一定符合市场需求的项目有可能因此变成了上市公司的募投项目。

  虽然融资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行政监管的影响,但对投资行为的监管相对来说比较宽松。除了严重的产能过剩、环境污染等行业的投资比较难获批外,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投资行为基本上是市场化的。

  这种市场化的投资必然与行政化的融资之间产生矛盾。而这种矛盾的后果,就是上市公司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一些缺乏必要性、紧迫性,与实际情况脱节的募投项目,并最终导致这些募投项目频繁地、大面积地出现变更、推迟、取消。

  当然,上市公司的募投项目出现变化,不能排除受到经济周期等因素的影响。而且不能否认,对企业IPO和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募投项目进行行政审核,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也有必要。在目前的法律法规大框架下,如何能在保证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行为不侵害投资者利益,同时又为上市公司提供符合市场化原则的融资服务,应该是值得监管层探索和创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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