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不宜太细太严
近日,证监会向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发出《关于征求〈期货法〉立法需求意见的通知》。” 就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来看,期货公司不能开展自营业务,商品场外衍生品市场业务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保障仍不够充分。
近日,证监会向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发出《关于征求〈期货法〉立法需求意见的通知》。8月1日,证监会主席肖钢也发表署名文章《监管执法: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基石》指出,“当前重点是要抓紧修订《证券法》,并以《期货条例》为基础,加快制定我国期货市场的基本法。”
种种迹象表明,期货立法工作已提上日程,而不局限期货行业的广泛征求意见也体现了立法视野不受行业局限。当前国债期货上市在即,原油期货、铁矿石期货等重量级品种蓄势待发,期货市场境内外并购、创新加剧,全球布局启动,在此背景下《期货法》立法正逢其时。市场人士预计,《期货法》草案有望在年内出炉,并有望在2014年提请审议。业内专家预测,若人大常委会履行“三读”审议程序,出台《期货法》最快在2015年。
立法需求
期货产品渐多 期货纠纷趋多
当前,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放心保)、信托、基金等六大金融行业中,惟期货业没有专门立法,这被公认为期货市场发展的最大一块短板。
在2013年5月举办的“第十届上海衍生品市场论坛”首届法制分论坛上,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长杨迈军在论坛的主题演讲时表示,“制定《期货法》,一方面可以为市场主体创新提供更加广阔的法律空间,另一方面可以将一些境外市场的成熟做法直接引进,为市场创新提供方向和指引。”
目前中国期货市场处于开放创新、转型的关键时期,7月黄金、白银期货连续交易上线,国债期货即将推出,原油期货上市工作也在推进中,随着市场创新的推进,现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市场主体创新空间不多、法律保障不够的问题日益凸显。
同济大学教授刘春彦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立法滞后将拖累期货市场的发展。”目前,期货市场亟需一部专门的期货法律在更高层面规范和引导期货市场的发展。
此外,期货案件数量和影响都有上升趋势,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也期待有法可依。就上海地区而言,2011年、2012年及2013年上半年,上海法院受理一审期货纠纷案件数量分别为9件、10件、3件,涉及金额分别为4.2亿、557万、500多万元。其中期货经纪纠纷达到16件,占到所有期货纠纷的72.7%,而期货交易纠纷则占18.1%。从纠纷主体来看,主要是期货公司和中小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
前任中金所总经理朱玉辰曾指出,《期货法》应当明确规定期货经纪机构对投资者财产及权利保护的基本要求,确立防范客户保证金被挪用的具体制度。同时,《期货法》应当规定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度,落实对破产期货经纪机构投资者债权的保护。
立法条件
草案年底成行 最快2015年推
从立法条件看,中国期货市场建立伊始,国务院就明确提出“规范起步、加强立法”的期货市场发展原则。从1999年国务院发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到2007年制定、2012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加上证监会发布的若干规章,行政法规和规章构成了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
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制定《期货法》列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作为“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列入审议”的二类立法项目,然而历时10年没能提请审议。
十届全国人大期间曾形成相对成熟的《期货法》草案,但因为金融危机发生、股指期货尚未推出等多方面原因,相关草案最终未提交审议。现在股指期货已推出3年,国债期货即将推出,期货行业已经积累了金融期货运行的经验,业内人士认为,《期货法》立法时机已到。
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长杨迈军在今年两会期间就建议尽快制定《期货法》,杨迈军说:“目前,股指期货已经成功推出且运行平稳,对有关《期货法》立法的研究也正在有序推进,《期货法》立法的时机进一步成熟。”
据记者了解,目前证监会正在向期货公司、基金等金融机构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关于征求〈期货法〉立法需求意见的通知》,监管层要求各期货公司等归纳提出参与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不同主体、交易、风控、投资者保护、对外开放等方面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问题。
要求各期货公司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系统梳理期货市场的功能定位、运行机制和监管执法等方面存在的涉及期货市场改革的重大实际问题,提出关于“期货法”立法的具体需求。为后续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报告和条文建议稿创造条件。
市场预计《期货法》草案有望在年底前出台,并有望在2014年提请审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预测,若人大常委会履行“三读”审议程序,出台《期货法》最快在2015年。
立法方向
不宜太细太严 改进上市流程
监管层对期货立法征求意见标志着《期货法》实质性推进启动。
刘春彦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期货法》是个很好的契机,通过立法可以推进国内期货行业的市场化。”
就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来看,期货公司不能开展自营业务,商品场外衍生品市场业务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保障仍不够充分。
刘春彦进一步分析,新上市期货品种、期货公司经营范围创新业务都需要监管层审批甚至还要征求相关部委意见,这都让期货市场充满着浓浓的行政色彩,没有市场化,期货公司业务就面临着同质化。
“通过《期货法》,可以改进品种上市流程,对交易所来说,也可以直接规定交易所股东资质等,如果把握好了,就能更好地推进期货行业的市场化。” 刘春彦强调。
而期货市场国际化也倒逼《期货法》立法,在国内期货市场筹备原油期货这个全球性品种过程中就遭遇国外机构、投资者法律层面的质疑,尽管2012年修订后的《条例》已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但没有法律形式保障,国外投资者对参与中国期货品种仍顾虑重重。
根据国内交易所、期货公司规划,代理境外期货业务;吸引境外投资者直接参与我国期货市场;允许境外投资者的法人客户参与实物交割,即境外法人客户可同时参与完税交割和保税交割;交易所在海外设置交割仓库,实现仓单的国际配置和全球交割等对外开放的创新业务都需要《期货法》保驾护航。当然,业内人士也认为,《期货法》立法初期不宜太细,如果规定得太细太严,可能阻碍期货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