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行发债试点扩容 苏鲁两省被纳入
在我国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运行两年后,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队伍首次出现扩容,江苏省和山东省被纳入自行发债试点范围。本次《办法》规定,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3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于舰
在我国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运行两年后,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队伍首次出现扩容,江苏省和山东省被纳入自行发债试点范围。
两经济强省加入
昨天下午,财政部网站发布了《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下称《办法》)称,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适当扩大了自行发债试点范围。现确定,2013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开展自行发债试点。
与往年相比,今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最大的变化就是试点范围纳入了江苏和山东两省。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优先考虑在中国经济比较发达的省市开展,此次山东和江苏两省加入,亦在情理之中。”一家大型券商固定收益部的总监称。
此轮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始于2011年,当初的试点仅为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四地。2012年,财政部印发的《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显示,尽管试点范围没有变化,但发债品种有了改变,不仅有3年期和5年期债券,还新增了7年期债券。2011年、2012年地方自行发债规模分别为229亿元和289亿元。
本次《办法》规定,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3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债总额不得超过所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3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同时,自行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在期限选择上,2013年的政府债券期限仍为3年、5年和7年三种,每种债券的期限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
在利率定价方面,发行政府债券会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确定。
自行发债良性循环
按照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管理办法,试点地区应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省财政厅网站等渠道,及时披露该省(市)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状况等指标。
“这样将提高发债政府的信息透明度,会提升投资者的信心,实现良性循环。其实,透明度越低,越会影响投资者的信心。”上海一家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分析师称。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债务融资不断扩大,其利弊共存:一方面支撑了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但是其负债规模的急剧膨胀以及操作的不透明所隐含的风险也引发了社会各界极大关注。地方融资平台的模式在争议中面临转型。
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成为首次尝试。在此之前,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债券,地方政府多采取间接的方式,如“转贷”或财政部“代发”的方式。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相较来说是一次突破,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在财政权力上将拥有更大的自主性。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实行两年来,试点地区都实现了成功发债,利率价格保持正常区间。
近期,标普针对中国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曾发布一份题为《中国地方政府信用质量差别较大:信息不足加剧评估难度》的报告称,中国经济最强劲的地方政府可能拥有投资级信用质量,中国地方政府的信用度存在着两极分化,缺乏透明度会降低投资者信心。标普分析师认为,中国一些地方政府不仅具备应对高额债务的能力,同时兼具预算灵活性及财政透明度;而另一些地方政府拥有稳健的预算表现和充足的流动性,地方经济增长迅速。
在财政状况较好的地方试点自行发债,能够缓解地方政府资金不足的难题,而且可以形成地方预算约束,培育地方政府信用,减少中央宏观调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试点地区地方政府自行发行的债券还没有完全建立起评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