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P.运输
O.C.P.是OVERLAND COMMON POINTS的缩写,是我国对美国签订贸易合同,在运输条款中经常见到的一个词语,是用来说明海上运输目的地的术语,译作陆路共通点。 所谓陆路共通点,是指美国西海岸有陆路交通工具与内陆区
O.C.P.是OVERLAND COMMON POINTS的缩写,是我国对美国签订贸易合同,在运输条款中经常见到的一个词语,是用来说明海上运输目的地的术语,译作"陆路共通点"。
所谓"陆路共通点",是指美国西海岸有陆路交通工具与内陆区域相联通的港口。美国内陆区域,是以落基山脉为界,即除紧临太平洋的美国西部九个州以外,其以东地区均为适用O. C.P.的地区范围。O.C.P.的运输过程就是我出口到美国的货物海运到美国西部港口(旧金山、西雅图)卸货,再通过陆路交通(主要是铁路)向东运至指定的内陆地点。
美国 O.C.P.运输条款规定,凡是经过美国西海岸指定港口转往内陆地区的货物,如果按照该条款运输,不仅可享受美国内陆地区运输的优惠运费率, 同时也享受o.C.P.运输方式下优惠海运费, 这就是O.C.P.方式运输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利。
O.C.P. 运输方式的产生是美国航运业激烈竞争的结果。美国西部开发后,行驶在该区的船公司和铁路公司为争揽美国东部航运公司的货源,联合拟定了比经巴拿马运河直达美国东海岸和墨西哥湾沿岸港口更为低廉的优惠航运价格,以便充分利用西部的运输条件来吸引货源。起初,这一做法由美国铁路公司提供,以后逐步扩大了公路、航空等运输部门,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航运惯例。
O.C.P.运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运输方式。它虽然由海运、陆运两种运输形式来完成,但它并不是也不属于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多式联运是由一个承运人负责的自始至终的全程运输;而 O.C.P.运输,海运、陆运段分别由两个承运人签发单据,运输与责任风险也是分段负责。因此,它并不符合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它是一种国际多式的联营运输。总之,O.C.P.运输是"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货物的接送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
O.C.P.是一种成熟的国际航运惯例。美国O.C.P.运输条款规定,凡是经过美国西海岸指定港口转往内陆地区的货物,如果按照该条款运输,可以享受内陆地区运输的优惠运费率,即陆路共通点运费率(O.C.P.RATE),比当地运费率(LOCAL RATE)约低3%--5%,同时可享有比直达美国东海岸港口每尺码吨约低3.5美元的海运费,内陆转运费、码头费、装卸费等已附含其中。因此,采用O.C.P.运输,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利。
O.C.P.运输只适用于美国或加拿大内陆区域。所以,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签订贸易合同时应在运输条款中予以明确,同时也要明确是集装箱运输,O.C.P.运输 方式;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以CFR/CIF美国西岸港口作为价格条款。为方便制单结汇,信用证也要作出相应规定:
"自XXX(装运港)至XXX(美国西部港口)O.C.P.XXX(内陆地点)",其英文如下:
"Shipment from XXX to XXX O.C.P.XXX"
在O.C.P.运输单据中必须注明O.C.P.字样。以卸装港美国西雅图(Seattle),最终目的地是 底特律(Detroit)为例。提单中卸货港栏填制Seattle O.C.P.,目的地栏填制O.C.P.detroit,货物品名、唛头及货物包装上也SeattleO.C.P.detroit,在提单中间空白处也要加打O.C.P.detroit,以便在装卸、转运时识别。
采用O.C.P.方式运输,即使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分散在美国内陆区域的几个地方,只要把所有货物品名并列在一份提单上,且在最终目的地处注明O.C.P.陆路共通点,承运人将合并计算 含装卸、仓租、码头及内陆转运在内的海运部门安排货物的内陆转运工作,收货人在指定目的地提货,从而大大方便了收货。
在实际的信用证业务中,有的信用证明确了O.C.P.条款,要求提单注明O.C.P.XXX,但在有 的来证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提单中却常常标注O.C.P.XXX,议付银行也不会以单证不一致而拒付。
O.C.P.提单(Over land B/L)
也称水陆联运提单,是由航运公司签发的单据,即 O.C.P. B/L。值得注意的是,提单中备注栏内必须注明O.C.P.字样。如上例,卸货港为美国西雅图,最终目的地为底特律,提单卸货港一栏填制 Seattle,备注栏内填制O.C.O.P. detroit,货物唛头也应注明O.C.P. detroit,以便在装卸、转运时识别。O.C.P.运输只适用于美国、加拿大的内陆区域。
O.C.P.运输注意事项
首先,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这一点应在运输条款上予以明确。“自XXX(装运港)至XXX(美国、加拿大西部港口)O.C.P.鬃内陆地)”。
其次,货物必须经由美国、加拿大西海岸港口中转。因此,签订贸易合同,执行CFR/CIF美国、加拿大西海岸港口价格条款。
第三,正确区分下述问题:
1、O.C.P.运输与国际多式联运。O.C.P.运输方式是“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货物的接送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多式联运是由一个承运人负责的自始至终的全程运输。而 O.C.P.运输中海运和陆运段由两个承运人分别签发单据,责任风险也分别由海陆两个承运人分段负责。因此,它并不符合多式联运的内涵,它属于国际多式联营运输。
2、O.C.P. 与 In transit to(过境运至)。它们的共同之处是货物运输的目的地与卸货港并不一致,且目的地都是内陆某地点。前者适用于美加的水陆联运,后者适用于欧洲、南美洲的转口贸易。
用 O.C.P.方式运输,包括内陆转运费、码头费、装卸费在内的各种附加费用已含于海运费中,且海洋运费有优惠规定,内陆转运也由承运代理人受进口商委托负责予以安排。
In transit to 适用于过境贸易, 由卸货港到目的地的陆路运输及相关费用由发货人担负,承运人责任在卸货港已告终止,且海洋运费并没有任何优惠的规定。
O.C.P. 运输方式的产生既是国际运输行业内部竞争的结果,又适应了国际间快速增长的商品贸易需要。同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际运输业及其相关各环节的物流综合服务的发展趋势,它充分利用各种运输条件,使运输资源配置更有序,更有效。
总之,全面而正确地理解O.C.P.,无论是对进出口商拓展贸易,还是对承运人合理安排运输都不无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