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银行卡倒卖“灰幕”:品种齐全明码标价生意红火
由于部分银行卡是利用他人遗失的身份证件办理,蒋文跃建议,公安机关应建立更为严格的身份证办理、使用、作废的制度,杜绝新老身份证可同时使用的现象,减少利用他人遗失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后出售的可能。” 一些专家认为,银行卡非法买卖活动之所以愈演愈烈,与央行、银监会以及公安部门的监管责任不明确有关。
网上交易品种齐全明码标价生意红火
银行卡倒卖“灰幕”
一张普通借记卡200元至500元,各种银行卡应有尽有,甚至还提供开户人真实身份证……《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极具私密性的银行卡竟被当成商品公开买卖,并已形成收购、开办、销售、使用的“灰色产业链”,为诈骗、行贿受贿、洗钱、偷税漏税等非法活动打开了方便之门。
面对身份证管理存漏洞、打击成本高等难题,一些专家建议,要斩断银行卡非法买卖“灰色利益链”,不仅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强网络监控等方式加强监管力度,更需要多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非法买卖
按照相关规定,银行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然而,极具私密性的银行卡却在网上热销。记者在搜索引擎输入“银行卡”,即显示出大量销售银行卡的信息,其中大部分是专门出售银行卡的网站。
记者随机打开一家名为“诚信银行卡服务中心”的网站,从表面看,该网站完全是正规的电子商务网站,其“公司简介”、“产品介绍”、“业内动态”等板块一应俱全。根据网站上留下的Q Q号码,记者与其客服人员成功取得联系。
“普通借记卡300元一张,如果需要开通网银则要500元,再加100元还附送开户人身份证原件一份”,该客服人员介绍说,“您还可以指定开户人的姓名、性别和开户地,但这种情况不能提供开户人身份证。”
记者以价格太贵为由,表示想到其他网站再看看。这名客服人员继续说:“一分钱一分货,我们公司做银行卡生意很多年了,信誉很好,平均每天能卖出几十张卡呢。”
《经济参考报》记者多日调查发现,非法倒卖银行卡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各网站生意十分红火,所销售的银行卡品种齐全且明码标价,一张普通借记卡的价格在200元-500元,如需开通网银则需另加100-200元。部分网站可根据客户要求,指定开户人姓名、性别和开户地。卡贩子们非常警觉,均称只能通过淘宝支付,拒绝当面交易。
为一探究竟,记者决定亲自购买一张银行卡。按卡贩子的要求用淘宝支付三天后,记者收到了办好的银行卡、开户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开户资料。随后,记者前往银行验卡,经验证,该卡确为真卡,身份证上的姓名与开户人姓名一致,开户地为江苏省常州市。
灰色产业
既然记者买到的银行卡是真卡,这些银行卡又是从何而来?在暗访中,卡贩子们告诉记者,他们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获取银行卡:一是以每张100元左右的价格从持卡人的手中收购其闲置不用的银行卡;二是批量购买遗失或被盗的个人信息和身份证件,然后办理银行卡进行倒卖;三是通过在银行的“内部关系”,满足客户“指定开户人”等特殊要求。
在银行办理一张借记卡仅需10元工本费甚至免费,而在卡贩子手中购买一张卡则要数百元。为何还有不少人愿出高价从卡贩子手中购买银行卡?这些银行卡买来后有什么用?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制度研究专家蔡斐说,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匿名账户的需求量很大,例如,因业务往来需要接受汇款、转账、消费、送礼等,而不想使用真实身份的;企业单位通过虚开银行账户转移存款用以逃税的;甚至用于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在不法分子的连通之下,一条非法买卖银行卡的“灰色产业链”就此形成。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教授陈鹏飞也表示,由于开户人与使用人并非同一人,就算使用人用银行卡做了违法的事情,警方也很难通过开户信息找到使用人。“以行贿受贿为例,假设一个人收受贿赂,若他把钱存在自己的账户上,检察院的人第二天就可能找上门,但如果存在用其他人姓名开办的卡上,就没有这个顾虑了,这样一来,行贿和受贿双方均可实现‘匿名’,此道理同样适用于诈骗和洗钱犯罪。”
事实证明,以他人姓名开设的银行账户确实为违法犯罪活动撑起了保护伞。2013年1月16日,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局原局长陶勇受贿案开庭。检察机关查证,为躲避司法机关的检察,陶勇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居民身份证,并利用“章伟”的假身份开设了两个银行账户,其中一个用来存放自己的私房钱,另一个则专门用于收受巨额贿赂。然而,陶勇的“精明”终究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偷税漏税是购买银行卡的又一用途。在暗访中,多名卡贩子称,每个月都有许多中小企业主购买银行卡,这些人是想通过多开账户的方式,将原本一个账户的钱分到几个匿名账户,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此外,网店店主也是购买银行卡的一大主力军。一名卡贩子说:“新开一家网店往往需要开多个账户来炒作信用,因此很多网店店主都会在开店初期购买大量的银行卡。”
猖獗背后
银行卡非法买卖何以如此猖獗?银监会银行业案件稽查局安保检查处处长蒋文跃说,之所以倒卖银行卡的犯罪行为屡打不绝,最重要的原因是银行卡非法买卖活动多在网上进行,不法分子就充分利用网络的特点,与执法人员展开“游击战”。他们既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更拒绝当面交易。
“仅靠屏蔽银行卡销售网站的方法往往‘治标不治本’,屏蔽一家网站,不法分子就会更换IP地址、网站域名再开一家,而且很多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打击难度大、成本高。”蒋文跃说。
例如,此前媒体曾揭露过一家名为“发发银行卡”的网站,媒体曝光后,有关部门立即对该网站进行了屏蔽。然而没过多久,“发发银行卡”竟更换IP地址和网站域名“重出江湖”,又重复了几次“屏蔽后复出”的情况后,“发发银行卡”目前仍在明目张胆地经营银行卡业务。
身份证的管理也存在漏洞。“事实证明,一个人身份证丢失,重新申领身份证后,老证、新证都可以使用,这就给倒卖银行卡的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蒋文跃说,不法分子可以利用他人遗失或收购而来的身份证去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后倒卖。
2012年9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张某、邱某等三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经审查,自2012年4月起,张某等三人分工配合,利用收购来的他人身份证,陆续到各银行网点开设账户,共办理了40多张银行卡,再以每张卡30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共非法获利1万多元。
此外,蒋文跃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为了牟取眼前利益,甚至有一些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的群众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办理银行卡,然后将银行卡和身份证一起卖给卡贩子,再申领新的身份证,再办新卡,再卖给卡贩子,如此循环往复。
银行内部人员也有可能参与作案。多家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各银行的办卡审核比较严格,如要代人办理银行卡,必须出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且银行会给被代办的一方打电话确认后才能予以办理,有的银行则要求被代办方持身份证原件到柜台亲自将银行卡激活,否则该卡无法使用。而卡贩子们的话则令人深思:“干我们这行的,如果在银行没有一点‘内部关系’,就没法赚钱了。”
陈鹏飞说,从以往的经验来看,涉及银行卡的犯罪往往与银行的“内鬼”有关。近年来,公安机关已破获多起银行内部员工贩卖银行卡信息的案件,据被抓获的银行内部员工交代,他们用办公室的电脑登录银行内部网站查询客户信息,然后以每条信息10元到几十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贩卖,买家多是私人侦探、盗窃卡内资金的不法分子、洗钱组织等。“既然卡贩子们声称在银行有内部关系,就说明银行内部员工可能参与其中,为卡贩子提供便利。”
法律漏洞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制度研究专家蔡斐认为,我国目前实行的银行卡实名制,本身就蕴涵了禁止银行卡买卖的立法意图和银行卡非法买卖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不论持卡人自己出卖还是卡贩子从中倒卖,其主要目的都是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冒用,与银行卡不慎遗失或被窃取完全不同,买卖银行卡本身属于犯罪行为,银行卡倒卖者还有可能由于匿名银行卡滋生的犯罪而成为共犯。
蔡斐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第61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一)骗领、冒用信用卡的;(二)伪造、变造银行卡的;(三)恶意透支的;(四)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
对此,蔡斐建议,一是明确银行卡的概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如此看来,《刑法》中信用卡的定义范畴要远远大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有关信用卡的定义,这就容易造成立法解释和金融业务、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之间的严重偏离;二是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银行卡非法买卖活动相关利益主体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作出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可借鉴银行卡产业发达的国家立法,采取风险分散原则,合理分担各自的风险和责任。
由于部分银行卡是利用他人遗失的身份证件办理,蒋文跃建议,公安机关应建立更为严格的身份证办理、使用、作废的制度,杜绝新老身份证可同时使用的现象,减少利用他人遗失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后出售的可能。
监管空白
在暗访过程中,《经济参考报》记者曾试探性询问卡贩子“怕不怕被抓”。一些卡贩子声称,他们做了好多年倒卖银行卡的生意,从来没有什么部门来管过。“这种事不大不小,管起来麻烦,可能是谁也不愿意来管吧!”
一些专家认为,银行卡非法买卖活动之所以愈演愈烈,与央行、银监会以及公安部门的监管责任不明确有关。他们建议,应尽快明确监管部门,不要给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留下监管空白。
陈鹏飞认为,央行主要行使风险防范与化解、统计数据、金融规章、反假货币工作、公告栏等职能。1999年,央行出台《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规范银行卡业务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央行的主要监管对象是银行,而银行卡非法买卖活动的参与者范围更加广泛,因此央行的监管力度有限。
“同样,银监会主要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他们对银行卡非法买卖活动的监管也是力不从心。”陈鹏飞说,从打击犯罪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最适合对银行卡非法买卖活动进行打击监管,但其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与央行和银监会的职责出现冲突,要充分发挥作用也存在一定难度。
陈鹏飞建议,当务之急是明确央行、银监会和公安部门的权责划分,并建立健全责任追查机制,对监管失职的部门予以相应处罚,避免因各部门之间权责不明确而给不法分子留下生存空间。
合力打击
专家认为,银行卡非法买卖活动的三种特性决定了各有关部门必须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一是银行卡倒卖的网络性,二是与身份证的依附性,三是可能参与人员的内部性。前两个方面需要公安机关的强力支持,第三个方面则需要央行、银监会以及银行加强内部监管,防止“祸起萧墙”。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银行卡非法倒卖活动多在网上进行,屏蔽一个银行卡销售网站,不法分子可以更换IP地址重新开一家,而且很多网站的服务器设在境外,打击难度大、成本高。但公安机关可根据网站上留下的联系方式顺藤摸瓜,重拳出击打击银行卡销售方,提高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此外,公安机关宜对身份证补办次数进行登记,防范恶意补办身份证,并将身份证和办理的银行卡捆绑销售的非法行为。
蔡斐表示,公安机关严打销售环节,银行及其监管部门也应把控好银行卡的申领环节。尽管目前银行的办卡审核程序比较严格,但具体的执行效果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因此银行及其监管部门应加大员工遵纪守法意识的培育力度,并通过出台严密的防范措施,压缩员工的弹性操作空间,让员工按章办事。
陈鹏飞建议,银行卡非法买卖“灰色产业链”延伸长、涉及广、侦破难度大,仅凭各部门单打独斗很难对其进行有效打击,因此公安机关要和银行及其监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各部门及时进行信息通达,在案件侦破中密切配合,切实形成打击合力。
专家认为,银行卡非法买卖活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成为不法分子谋取利益和逃避打击的工具,也威胁着国家的金融体系安全,动摇着全社会对金融行业的信心,有关部门应尽快采取措施,防止这条“灰色产业链”继续蔓延、恶化。记者 赵宇飞 韩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