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国际经验与中国理财业务发展

2013-06-24 15:021326

2012年资产证券化的重启(继2005年和2008年后的第三次),恰逢中国进入经济转型期和金融改革关键一年。欧美资产证券化的信托结构包括资金池和产品结构,证券化信托结构的演变(图3)对我国未来资产证券化和类证券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李 晗

  2012年资产证券化的重启(继2005年和2008年后的第三次),恰逢中国进入经济转型期和金融改革关键一年。与此同时,理财业务也在这一阶段呈爆发式增长,成为银行业(尤其是中小股份制银行)日益重视的中间业务收入来源。追根溯源,我们不难发现,现阶段的理财业务本质上是资产证券化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变通,是在利率市场化不断深入和资产证券化发展不畅等条件下被“催熟”的。由于缺乏规范,在短期利益驱动下,理财业务只具备了证券化形似的特点而缺乏核心精髓,如真实销售和风险隔离等。因此,如何理顺、规范理财业务及证券化顶层设计,确保证券化和理财为代表的金融理念创新与金融产品创新有序发展,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

  资产证券化回顾

  资产证券化于20世纪60年代诞生于美国,80年代从住房抵押资产证券化扩展到其他的金融产品和领域,80年代末,“出口”到欧洲、加拿大、拉丁美洲、澳大利亚及亚洲。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是一个相应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其涉及和专享的法律或法规包括:《联邦证券法》(1933年)、《证券交易法》(1934年)、《信托法》(1939年)、《统一商业法典》(1953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1980年)、《二级抵押贷款市场法》(1984年)、《税收改革法》(1986年)、《联邦住宅企业安全和健全法》(1992年)、《关于金融资产转移、服务及债务的会计处理》(即财务会计准则125号公告,1997年)、《金融服务法》(1999年)、《美国会计准则140号》(2001年)、《美国会计准则156号》(金融资产和负债服务会计),以及最后发布的46号准则——《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等。

  国外先进的金融创新产品与其说是金融工具不断创新,不如说是金融法律、法规不断深入和发展的结果。最为重要的是,系统、清晰、缜密和具有连续性、可扩展性的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创新是不可缺少的。

  资产证券化是“天使”还是“恶魔”?

  对于美国2007年次贷危机引发的大范围金融危机的根源,曾经众说纷纭,甚至有人把其归咎于资产证券化,并认为资产证券化应付主要责任。随着美国经济开始显示复苏迹象,现在比较公认的解释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和它们间的合力:银行、金融机构过于迅猛的房贷规模和不恰当的审批和放贷程序,资产质量和逆向选择,次级按揭贷款衍生过度,财务报表上的欺诈以及监管不力和信用评级机构的不尽职等。一言以蔽之,可以引用2007年被排在“100句最伟大的电影台词”、由影星迈克尔·道格拉斯在影片《华尔街》中扮演的贪婪成性、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股市大亨戈登所说的——“贪婪不好听,但是个好东西”。

  因此,美国金融危机的“元凶”是美国华尔街投资银行家的贪婪本性和监管缺失。资产证券化不可否认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不能因噎废食,彻底否定这一金融创新。

  证券化流程与产品结构演化

  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是资金池入池标准和资金池本身的建立。证券化信托基金池包括两个组成部分:投资者权益和资产卖方权益,如图1所示。

  卖方权益一般在资产池中占到全部资产的10%,最低点至少要达到5%~6%。卖方权益是资产卖方为保持资产池的流动性和出于对投资者权益部分的保护,起到对流动风险和投资风险“缓冲器”的作用。作为资产证券化的第二步——投资者权益部分产品设计,投资者权益可按照融资成本和偿付的优先权进行产品分层,如图2所示(以美国美信银行欧洲区资产证券化某单为例)。

  欧美资产证券化的信托结构包括资金池和产品结构,证券化信托结构的演变(图3)对我国未来资产证券化和类证券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资产证券化整体结构的演变经历了从单一结构的信托基金到集合型信托基金,再到全能灵活型信托基金三个阶段。单一结构的信托基金是在欧美资产证券化发展最初期采用的模式。其主要优点是一池一单,资产清晰,可具体辨认和追索。缺点是结构简单,难以形成规模和批量化发行,且发行成本高。而集合型信托基金则弥补了单一结构信托基金的不足。由于是一池多单,可降低整体发行成本。一旦信托整体法律结构设立,就可进行批量和大规模发行。我国现在很多类资产证券化理财产品大多采用这种模式。由于一池多单,再加上国内披露不透明和不同风险类型的资产混搭,曾广受质疑,更被冠以“庞氏骗局”的标签。

  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及监管环境

  2005年下半年,我国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2005年底,中国建设银行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拉开了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帷幕。资产证券化在中国一开始就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类。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企业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监管,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市场交易。

  如果2005年到2007年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次浪潮,则2008年可以认为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第二次浪潮。2008年全年,不仅发行的频率,而且产品的数量和发行金额都远超2005年、2006年和2007年(2008年发行规模达到302亿元,接近2005年到2007年发行总额)水平,而且发行机构也突破性地从以往的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扩展到汽车金融公司这一非传统金融机构。然而,正在中国资产证券化“再上一层楼”之时,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风暴波及到中国。资产证券化在当时处于风口浪尖之上,更被“妖魔化”。全球资产证券化业务嘎然而止,方兴未艾的中国资产化也不可避免地被叫停。

  在千呼万唤和利率市场化推动下,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于2012年5月中旬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此次终于决定“出手”,相关政策、监管机构显得十分谨慎,首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额度仅为人民币500亿元,占银行业总贷款余额的不足1%。另外,在制度设计上,采取风险自留(发起机构须持有不低于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信用评级(要求两家评级机构同时进行评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应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对投资风险自主判断,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从而“卡住”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此通知的最大亮点是扩大了投资人群体,且单个机构持有单只证券不超过40%的上限,意在引入更多的投资者且缓释投资者有限、同质化及商业银行互持现象。此后,国开行于2012年9月率先发行101亿元大单(占全部额度的1/5)、交通银行(发行30亿元)、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发行20亿元)和中国银行(发行30多亿元)都迅速跟进。

  一石激起千层浪,沉寂了几年的资产证券化在资本市场开始发酵。2012年8月,交易商协会下的资产支持票据(ABN)也迅速落地。从而在资本市场上形成了资产证券化的三种存在形式: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银监会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及交易商协会下的资产支持票据。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券商“垂涎已久”,积极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依托发行资产支持证券。2013年2月26日,试点九年的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终于获得正式“名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宣布券商开展这项业务仅需要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没有净资本规模和综合评级等门槛。这看起来门槛低,但获得高质量的基础资产仍将考验券商的综合实力。此外,阻碍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和批量化发展的因素,还是相应政策、监管的不足,以及相应服务机构(如信用评级机构)等公信力的缺失。

  国内理财业务

  就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受阻,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储蓄增速加大而可供投资产品和渠道的缺乏与银行息差收入变窄的形势下,银行理财业务横空出世,独领风骚,尤其受到中小银行的追捧,成为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收入来源,如图4所示。

  从图4不难看出,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的理财产品发行占比和收益率均超过国有银行。在业务发展上,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更依赖理财产品来创造中间业务收入。

  目前,国内的理财业务可大致分为五种类型:第一种是银行产品的资产池和资金池(准资产证券化)。资产池是根基于银行贷款资产(可扩充于银行其他资产),通过发售不同期限的理财产品持续募集资金,类似于西方资产证券化资产池,采用动态管理方式,维持资金和资产的平衡。资产池产品具有资产重组、期限错配和区别定价的特点。而目前备受各界关注的是资产负债匹配、流动性强弱和基础资产的信用三个重要环节。资产池和资金池的运作如图5所示。第二种是通道类型理财业务,是银行借助泛资产管理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私募和信托)等资产管理业务平台,间接实现投资人对银行信贷资产和其他类资产(如票据)的投资。在投资过程中,泛资产管理机构并没有提供主动资产管理业务,仅作为连接投资者和其他资产的桥梁。目前,此项业务已被监管机构叫停。第三种是分级型理财产品。这类似于上文提到的西方证券化产品结构中优先级和次级的设定。分级型产品是指把一个特定的投资组合,分为两种不同的风险份额。优先份额享有优先收益分配权,一般按约定的固定收益收取;次级份额则是在收获投资组合的净值的基础上,扣除优先级本金和约定的固定收益后的剩余价值。当然,在优先级和次级之间,还可以设计夹层份额,其收益和风险特征也自然介于二者间。第四种是结构性资管理财产品,是利用基础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进行的不同投资组合而得到的金融创新产品,即通过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小部分产品进行衍生品投资,实现在保本或保最低收益的目标下博取可能的高收益。第五种为不附加改变产品收益属性条件的主动管理型产品,包括权益类产品、债券类产品、混合型产品等,类似于基金管理。

  对策建议

  国家监管部门要在顶层设计上下功夫,高屋建瓴地出台一整套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整合资产证券化和类资产证券化的理财业务,防止和避免“头疼医头、脚痛医脚”和缺乏整体思路及打补丁式的政策,帮助中国的“影子银行”及理财产品“入笼”。

  银行、企业与帮助企业发行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公司要做到持续性、批量化发行,做大资产池,保证优质资产源源不断地通过资产证券化流程与投资者对接,充分发挥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助力中国金融改革及国际化。

  要严格监管职能和监管程序,对所涉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尤其是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物所、信用担保机构等)严格审查,提高准入门槛和后续督察,并嵌入连带、追索责任。

  鼓励银行建立全资或参股的基金子公司,用以保证资产质量、发挥品牌效力和降低发行成本。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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