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英:对“贸易套利”应堵疏结合
对缺乏真实贸易背景的“贸易套利”进行打击,并不等于对合理的“贸易套利”亦要全面否定。应区别对待不同形式的“贸易套利”,对缺乏真实贸易背景的“贸易套利”,监管部门理应从报关、仓储、银行等多点入手,重拳出击强化监管。
杨国英
青年学者
在国家外管局的强化监管之下,5月份的外贸数据终于客观了许多—6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的数据显示,5月份我国外贸进出口同比增速分别回落至-0.3%和1%,内地对香港的出口增速回落至5.8%,虽仍高于同期全国外贸出口增速,但与今年1—4月内地对香港出口月均近70%的增速相比,可谓“挤水分”效果极为显著。
面对今年1—4月份进出口数据的狂飙,尤其是贸易流与资金流的严重错位,国家外管局及时出台(5月5日)《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强化对“贸易套利”等违规行为的监管,而针对“贸易套利”重灾区的深圳,央行广州分行和深圳银监局更早于今年4月即分别发文叫停相关套利产品。
应该说,上述对缺乏真实贸易背景的“贸易套利”重拳出击,不仅是相对及时的,更是绝对必要的。因为,虚拟形式的“贸易套利”,既会直接造成相关物流成本的浪费,还会扰乱经济部门的决策判断,而其所造成的超大规模资金进出,在人民币新一轮升值趋势已显之下,则不仅会大幅增加央行的套利成本负担,更会由此累积涉足其间的商业银行的潜在坏帐风险。
但是,对缺乏真实贸易背景的“贸易套利”进行打击,并不等于对合理的“贸易套利”亦要全面否定。
其实,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贸易套利”,是出口企业应对国际市场汇率差价和利率差价的合理行为,如此,不仅不会对我国整体经济产生不良影响,还会有助于增强海外市场对人民币的持有意愿,某种程度上,甚至还可以达到倒逼汇率和利率市场化改革之效。
应区别对待不同形式的“贸易套利”,对缺乏真实贸易背景的“贸易套利”,监管部门理应从报关、仓储、银行等多点入手,重拳出击强化监管。而对存在真实贸易背景的“贸易套利”,则不仅不能盲目打击,而应理顺思路,通过堵疏结合扭转“贸易套利”屡禁难止的困境。
出口企业痴迷于“贸易套利”,从资金回报率的角度看,无非是“贸易套利”的回报率,远高于企业正常出口收益。在境内外利率大幅倒挂、以及人民币新一轮升值趋势已显之下,一个回合的“贸易套利”就可以获得2%以上的收益,姑且不论深港“兜圈式”贸易套利一天可达一回合,即使以一月一回合计,“贸易套利”的年回报率也可以达到25%以上—这在外部市场需求持续弱化的近3年,25%以上的年回报率,对于绝大多数出口企业而言,已经极为可观。
如此,全面破解“贸易套利”的困境,无非是着眼两端—其一,在外部市场需求短期难振之下,应政策激励出口企业进行产业升级和市场调整,通过产业升级告别此前普遍性的低附加值出口模式,从而相对提高贸易出口的投资回报率,通过市场调整减少此前对外部市场的过度依赖,从而有效弥补外部市场收缩所造成的出口产能过剩;其二,在人民币新一轮升值趋势难免(亦是人民币国际化所需)之下,应尽可能确保人民币小幅双向波动,以维护出口企业的阶段性利益,并为出口企业产业升级和市场调整争取时间,此外,还应尽快增加境外人民币持有的投资通道,并渐进启动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
增加境外人民币持有的投资通道,是以强化我国证券市场、大宗商品市场、信托市场等金融市场监管为基础的,只有我国金融监管取得切实成效,境外人民币才有投资我国金融市场的信心,我国金融市场亦才不会因境外人民币投资而产生大幅动荡—当然,短期而言,在境外人民币主要以香港作为沉淀池的情况下,增加境外人民币持有的投资通道,其整体风险是相对可控的。
渐进启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尽管短期看来不仅不会收窄境内外利率差价,反而会放大利差,但基于中长期而言,利率市场化改革必将会大幅降低我国信贷成本,既而会对我国整体金融改革形成有效触动,并为人民币国际化进一步开放投资项目管制夯实基础。
之于当下而言,对缺乏真实贸易背景的“贸易套利”,必须坚决堵,对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贸易套利”,则应合理疏,而要全面破解“贸易套利”的困境,则更需要深层次的系统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