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2006-09-13 00:00735

(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水路运输企业或者经过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利用水路运输货物的托运方之间达成的有关水路运送货物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里

    (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水路运输企业或者经过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利用水路运输货物的托运方之间达成的有关水路运送货物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里所说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专指在我国沿海、沿江、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而不包括国际海洋货物运输。

    (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及主要内容

    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等双方当事人可即时清结者之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水路货物运输往往涉及大宗、长期货物运输,所以对特定范围的重点物资、联运物资、外贸物资等,要由交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运输计划,这时承运人必须服从国家的计划管理。大宗、长期货物运输,可按月签订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货物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的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具有下列基本内容:

    (1)货物名称;

    (2)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3)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的还应当载明换装港;

    (4)货物的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5)违约责任;

    (6)特约条款。

    水路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

    (1)货物名称;

    (2)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3)包装;

    (4)运输标志;

    (5)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6)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7)运费、港口费和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8)承运日期;

    (9)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10)货物价值;

    (11)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水路货物运输的类别

    水路货物运输分为整批、零星和集装箱运输。一张运单的重量满30吨或体积满34立方米,按整批货物托运,不足此数的按零星货物托运。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张运单至少一箱;但按“港到港”方式办理的集装箱运输,可以办理两个以上收货人的拼箱运输;危险物和易污染、损坏的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运输。

    2.每单运输的要求

    按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运输条件必须相同,即发货人、收货人、起运港、换装港、到达港等都相同。

    易碎、易腐、流质货物、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不同运输条件不同,不能混装的货物,不能用一张运单托运。

    3.货物运到期限的规定

    货物运到期限的计算,从货物承运次日起至抵到达港卸船时止。其间包括:起运港发送时间5天;每一换装港的换装时间7天;运输时间按各线运价里程除以规定的运输速度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因自然灾害、水上救助、等候通过船闸等原因所耽误时间不计算在内。

    4.运输计划的提出、执行、变更、补充

    水路货物运输实行计划运输的,应及时提出运输计划。大宗货物、长期货物以及全月累计托运量满100吨的零星货物,托运人应于每月13日前,向起运港提出下月货物托运计划。超过500千克的剧毒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危险货物,应提出月度托运计划。放射性物品,爆炸品、拖带浮物、笨重长大货物,无论数量多少,均应提出月度计划。起运港应于当月28日前将核定的下月度运输计划通知发货人。

    对已进入港口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的原因,当月未运出的,港口应在次月优先发运,发货人再办理托运计划手续。

    救灾、抢险、政府指令急运的物资,不受计划限制。遇有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港口堵塞、航道限制,或收货人可提出要求,承运人可采取停装、限装措施。

    托运人因故需变更运输计划或计划外运输时,应向起运港提出货运变更计划表或补充计划表。运输计划只能变更一次,补充计划不办理变更。

    5.提交运单的要求

    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相符,托运人应如实填报货物的有关情况,货物运单要填写清楚,收货人的地址要真实确切,填写的发货符号要与货件上标明的相符,不得省略;货物名称要写具体的品名,如品名过繁,不能写完,可填写运价分级表规定的概括名称。

    文物,稀有、珍贵物品,尖端、精密仪器,应单独提交运单。一件货物的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药材、百货、工艺美术品等,应在提交运单时详列品名。
 
    根据中央及省(市、自治区)规定禁运、限运以及需办理海关、检疫、卫生、公安等各项手续的货物和应随附有证明文件的货物,托运人应将文件随运单同时提出,并在运单内注明文件名称。

    6.运输货物重量和体积的确定

    起运港具备符合国家规定计量手段的,托运人应按起运港核定的数据确定货物重量;托运人整船散装货物确定重量有困难时,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水尺计量数,作为托运人确定的重量。按照规定实行重量和体积择大计费的货物,应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笨重长大货物,还应列出单件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长、宽、高),还应在货件上标明。

    7.运输货物的包装、运输标志

    需要包装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在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装;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应提供备用包装。

    按件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在货件两端涂刷、粘贴运输标志,不易涂刷、粘贴的应拴挂运输标志。运输标志内容包括:运输号码(或发货符号),到达港、收货人,货物总件数,起运港。在某些直达航线和一条龙运输线上,也可采用包括到达港、收货人和发货符号的“一标三用”的简明标志。运输标志用钢笔、毛笔填写,字迹应明显、清楚、不易退色。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免制运输标志,但应在运单“发货符号”栏内注明集装箱号。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制作包装储运指示标志(防潮、易碎、不得倒置等)

    8.货物托运的注意事项

  托运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货物运输险,但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

  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应提出货物清单,逐项声明价格,并按声明价格支付规定的保价费。

  承运人应按运输计划确定的船的品种派船运输,在装运前,由发货人验舱,合格后方可装运。

  托运人托运易腐货物和有生动、植物,应在货物运单内注明容许的运到期限和运输要求。起运港应认真审查,如同意承运,应尽快配船装运,到达港应尽快卸船交付。

  须使用冷藏装运的易腐货物,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在提送、平衡月度托运计划时确定,并同时商定冷藏温度。

  承运人在航行中对承运的有生动、植物应保证所需淡水供应,所供淡水,江河运输免费,海上运输照章收费。运输有生动物所需饲料由托运人自备,免费运输。

  按照货物属性或双方商定需要押运的货物,托运人须派人随船押运。押运人数由承运人确定,托运人应在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员的姓名和证件,押运人员应遵守船舶的有关规定。押运人员随货乘坐货轮、货驳、按五等舱位购票,乘坐客货班轮按所乘舱位购票。

    9.货物的承运、交付和提货

    托运人按照起运港签认的货物运单,按指定的日期和地点将货物集中进港。起运港按运单认真验收。起运港对货物验收完毕(托运人自行装船的,货物装船完毕)在运单上加盖港口日期戳时即为承运。

    货物到达港口后,由到达港指定卸货地点,并向收货人及时发出到货通知,在货票内注明通知时间。单位提货,提货人应在提货单上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凭单位介绍信),个人提货,凭个人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并在提货单上签章。

    收货人应及时组织提货,并在收货时验收货物,付清港口费用和按规定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托运人少缴的费用以及中途垫款。由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卸船作业,将船舱、甲板打扫干净;对装运污秽货物,有毒害性货物的,应负责洗刷、消毒,使船舱恢复正常清洁状态。
 
    从到达港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催提、查找,满30天(个人托运的生活用品和搬家货物满60天)仍无人提货、拒绝提货或超期不提的货物,港口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对拒提或超期不提的货物,也可以转栈,并按规定计收转栈费和货物保管费;对性质不宜保管的货物,由港口及时适当处理。

    10.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变更和解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定的条件。

    (1)变更和解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程序

    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应征得承运人同意后,提出货物变更运输要求书并随附领货凭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由于承运人原因,要求变更运输时,必须征得托运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因航道障碍、海损事故、自然灾害,货物不能抵原来到达港,或执行国家命令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可以改变到其他港口卸货,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提出处理意见。变更运输后的运输费用,由变更后的到达港向收货人按实结算。

    (2)变更和解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或变更计划表等),必须在货物发送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向对方提出。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

    (3)允许变更和解除的范围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允许变更或解除:

  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订立运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变更或取消;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

    因合同当事人一方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定无法履行合同;

    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
  
    货物发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解除运输合同。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时费用;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并付给托运人已发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
 
    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货物的到达港和收货人。同一运单的货物只能变更一次,但不得变更其中的一部分。变更指令性运输计划内的货物,除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外,还必须报下达该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
 
    由于自然灾害、海损事故、航道、船闸障碍、执行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货物不能运抵到达港时,承运人可以到就近港口运货,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处理意见。
  
    合同中订有变更条款的,应按双方的变更条款办理。

    11.水路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承运人的主要违约责任

    (1)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在履行时未配备足够的运力,应按落空的运量偿付违约金。

    (2)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①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②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③其他情况下,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3)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可以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①不可抗力;②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③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确定的重量不正确;④有生动植物的疾病、死亡、枯萎、减重;⑤包装内在缺陷或者包装完整、内容不符;⑥标记错制、漏制、不清;⑦非责任性海损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⑧免责范围内的甲板货物损失;⑨其他非承运人造成的损失。

    (4)承运人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到达港,应向收货人偿付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金额根据逾期天数的长短,按照装、卸费或运费的5%—20%偿付。

    (5)由于承运人责任发生货物错运、错交,应无偿运回合同规定的到达港,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由此发生的逾期运到,还应该偿付逾期违约金。

    托运人的主要责任

    (1)按月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在履行时未提供足够的货源,应按落空的货源偿付违约金。

    (2)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给承运人造成损失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①在普通货物中夹带流质易腐货物,或托运普通货物时未向承运人声明所含有害物质的性质和程度;②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托运危险货物匿报品名,隐瞒性质和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③错报笨重货物的重量;④货物包装材料强度不够,内部支衬不当等;⑤运输标志错制、漏制。

    (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之外,托运人未在货物承运的当日付清起运港的有关费用;收货人未在货物交付的当日付清到达港的有关费用,应当自当结算之日起算,按欠付款额向承运人支付每天5%的滞纳金。

    索赔时效的确定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运记录交给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次日起算不超过180天。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赔偿要求,对方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60天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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