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2006-11-20 00:0075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零担货运)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零担货运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零担货运经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零担货运)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零担货运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零担货运经营活动的经营业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零担货物是指一次托运、计费重量不足3吨的货物。

    第四条零担货运包括零担货物受理、零担货运站经营、零担线路运输。
           
    零担货运按经营区域分为:县(市)内、地(市)内、省内、省际和国际零担货运、特快专运零担货运。

    第五条零担货运经营活动是指零担货物的受理、仓储、运输、中转、装卸、交付等过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零担货运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零担货运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格

    第七条经营零担货物受理和经营零担货运站场的业户除具备《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零担货物受理业户应具备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与业务相适应的货物仓储面积和装卸设施,租赁仓储设施,需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与零担货运站签订有受理经营线路范围内的半年以上有效的运输服务合同;
           
    (三)有固定的业务人员,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见附件一) ;

    二、零担货运站应具备
           
    (一)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停车场和5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面积,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卸能力;
           
    (二)与零担运输业户签订零担货物线路运输合同;
           
    (三)业主和业务人员需经运管机关培训,持有《上岗证》;

    第八条零担线路运输业户除了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或封闭式专用设备,车身喷涂“零担货运”标志,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
           
    二、经营省内零担货运需有5辆(25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跨省经营需有10辆(50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国际零担货运按国际双边运输协定办理。

    三、业主、驾驶员、业务人员须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驾驶员应有安全行驶2年以上或安全行驶5万公里以上的驾驶经历。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申请经营零担货运的业户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
           
    三、申请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按照开业条件要求,零担受理业户、零担货运站场、零担运输业户相互签订合作意向书。班线接发货站点的证明书;

    第十条开业审批程
           
    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含县)运管机关申领、填报《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见附表一);
           
    二、运管机关收到《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后,进行资格审查,并在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批准后,准予进行筹备;
           
    三、运管机关认定开业筹备工作合格后,方可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五、申办经营零担线路运输业务,还须向运管机关办理零担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填报《道路零担货运线路审批表》(见附表二)。经批准后,业户向运管机关领取单证、票据、零担货运线路牌(见附件二),向社会公告,方可开业;

    第十一条零担货运经营业户办理跨省异地经营零担货运业务,须经所在地运管机关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同意,经商异地省级运管机关同意后,办理异地经营手续,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申办经营零担货运站业务,在地市范围内经营的,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核,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跨省经营的,由县、地市运管机关审核,报省级运管机关批准。(待续)

    国际多式联运的货运方法及单证手续

    一、多式联运的货运方式
           
    1.多式联运主要是采用成组运输方式,而集装箱运输是成组运输中的一种高级运输形态。集装箱运输方法最适合国际多式联运,其效用也最好。但在实际运输业务中,多式联运也适用于非成组的件杂货。如:大的承包工程项目,将施工用的机械、车辆和建筑材料由一国境内运至另一国施工的工地。还有我国近几年进口较多的二手设备,也均采用多式联运方式。

    2.多式联运为实现“门到门”运输提供了可能。多式联运把海、铁路、航空、汽车、江河运输联贯起来,为实现“门到门”运输提供了可能。但多式联运并不局限于“门到门”,也可以是“港到门”或“门到港”的运输。

    这里讲的“门”和“港”都是一个广义的概念。“门”,可以是指发货人工厂、仓库,也可以是指内地的集装箱货运站;“港”,可以是指海港,也可以是指河港、空港。

    二、多式联运的货物交接地点与方式
           
    1.整箱/整箱(FCL/FCL)发货人的“门”→装港CY→卸港CY→收货人的“门”接交货物地点均在收发货人各自的仓库、工厂,装卸箱由收发货人自理。

    2.整箱/拼箱(FCL/LCL)发货人的“门”→装港CY→卸港CY→联运人的CFS→收货人AB接货物地点在发货人的仓库、工厂。交货地点在联运人的CFS。即门到集装箱站一般拆箱后以散件方式由收货人自提。

    3.拼箱/整箱(LCL/FCL)发货人AB联运经营人CFS→装港CY→卸港CY→收货人的“门”,接货地点在联运人CFS,交货地点在收货人的仓库、工厂。

    4.拼箱/拼箱(LCL/LCL)发货人AB→联运经营人CFS→装港CY→卸港CY→联运经营人CFS→收货人AB接交货物均在联运经营人CFS中,即集装箱站到集装箱站(CFSTOCFS)这种方式既包括拼箱集运业务,又包括拆箱分拨业务。

    上述方式虽然是国际惯例,但在实际业务中却往往遇有例外。如虽系整箱运输业务,而发货人不具有处理集装箱的设备和能力,把装拆箱工作委托联运经营人在CFS办理。又如一般搬迁物资的拼箱货物,货主多要求送到家中等等。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均应按照货主要求提供各种服务,而不能要求货主必须服从联运经营人的规定。

    三、多式联运单证手续

    1.关于信用证条款
           
    根据多式联运的需要,信用证条款与一般常见条款比较,主要有以下三条变动。
           
    ①通过银行议付不再使用船公司签发的清洁已装船提单,而是凭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授权的人签发的联运提单(CombinedTransportB/L)。

    ②由于多式联运一般都采用集装箱运输,除特殊情况外,信用证上应有指装集装箱的条款。
           
    ③由银行转单改为联运经营人直寄收货人。目的是使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及时取得装船单证和报关时必备的商务单证。

    2.缮制海运提单及联运提单
           
    ①海运提单的缮制
           
    发货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收货人及通知方一般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国外代理,海运提单由船公司代理签发。
           
    ②联运提单的缮制
           
    联运提单上的收货人和发货人是实际的收、发货人。通知方则是目的地港或最终交货地点收贷人指定的代理人。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或最终目的地第一程运输工具以及海运船名及航次等。缮制联运提单均按信用证规定缮制;联运提单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

    第十三条零担货运线路实行分级管理,审批权限如下:
           
    一、县内线路,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批,并报地(市)级运管机关备案。
           
    二、地(市)内线路,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并报省级运管机关备案。
           
    三、省内跨区线路,由县、地(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运管机关审批 。
           
    四、省际线路,由相关省运管机关协商无异议后,由经营业户所在地省级运管机关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
           
    五、国际线路,由部授权的省级运管机关根据两国或多国汽车运输协定的规定审核,并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四条已开业的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变更时,应经原批准开业的运管机关同意,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手续,并向社会公布。经营零担线路运输不足六个月的,不得歇业、停业。

    第四章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零担货运经营方式可采用定线、定点、定班运输形式或定线、定点、不定班运输形式。经营方式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快件零担货运是指从货物受理的当天15时起算,300公里运距内,24小时以内运达;1000公里运距内,48小时以内运达;2000公里运距内,72小时以内运达。特快专运是指应托运人要求即托即运,在约定时间内运达。

    第十八条托运人办理零担货物托运需填写“道路货物运单(丙类)”(以下简称运单),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办理,如有特殊运输要求,经承托双方同意,在运单中注明特约事项。凡属法令禁限运货物,受理时应查验有效证明;零担危险货物,不准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十九条零担货运汽车通行时需携带《道路运输证》、运单、零担货运线路牌,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零担货物运输的投保方式由托运人自愿选择,并在运单中注明。高档、高价值零担货物运输必须投保。

    第二十一条零担货运商务事故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零担货物受理和零担货运站经营的业户,应在受理场所公布零担货运线路、站点、里程、班期表。

    第二十三条经营零担货运的业户要按要求填报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零担货物受理、仓储、装卸、起运、中转、到达、交付等环节,要严格履行交接制度,分清责任。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运管机关对零担货运经营业户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对业户实行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年审合格,加盖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由运管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未取得《许可证》或持过期无效《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1000元罚款 。
           
    2.未携带《道路运输证》或无零担货运线路牌、无运单的,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3.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范围,擅自改变经营项目的,经营资格不合格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违反道路运输其他有关规定的,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处罚。

    处罚应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限期执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运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的上一级运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运管机关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或接到复议决定之日15天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运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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