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家快递公司设霸王条款被处罚

刘铭 |2013-04-15 13:44993

近日,记者从四川省泸州市工商局获悉,因使用存在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自去年以来,已有7家快递公司被工商机关查处。“罚易改难”成为基层执法单位查处类似案例的一大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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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成都讯(记者刘 铭)近日,记者从四川省泸州市工商局获悉,因使用存在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自去年以来,已有7家快递公司被工商机关查处。

  1月22日,泸州市工商龙马潭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快递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寄件单上运送服务条款规定:“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变等不可抗力及航班延误或政府行为等造成货件的延误、损失、丢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执法人员认为,该格式条款与国家邮电局发布的《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内容不符,免除了对保价快件因不可抗力因素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工商机关予以立案调查,对快递公司罚款3000元。

  另有5家快递公司的快递详情单规定:“因自然性质、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寄件人)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所寄快件物品毁损灭失的,快递服务单位不承认赔偿责任”;“因本公司原因造成寄物逾期送达7天以上的,本公司承诺免除本次运费,不做其他赔偿”;“快件自交寄之日起满30日寄件人未提出送达异议的,视为已经安全、及时送达”;“向寄件人提供自快件交寄之日起3个月内的查询服务,逾期视为送达”;“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本公司不承认赔偿责任”。5家快递公司分别被龙马潭区工商分局罚款3000元。

  泸州市龙马潭区某货运部规定:“如出现货物损坏情况,本托运部将视程度轻重按运费10倍以下赔偿(不包括易碎货物)”;“货物包装必须完好,包内货物应与交货产品一致,货物严禁夹带易燃易爆等任何禁运物品,本运单限于10日内有效,超时本托运部概不负责,由发货人自己负责一切后果”。工商机关认为,这两条规定为霸王条款,该货运部被罚款1000元。

  据工商机关负责人介绍,该辖区内的快递公司都属于加盟商,所使用快递寄件单均由总部印制并提供,而总部都在泸州辖区以外,因此被处罚的快递公司表示无法修改。“罚易改难”成为基层执法单位查处类似案例的一大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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