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风险准备金可投资权益类资产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每月从基金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托管费收入的2.5%。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建立了基金托管人的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完善了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的有关管理规定并扩大了其投资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可投资于各类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各类基金产品,但不得投资于流通受限的金融工具。权益类资产投资部分不得超过风险准备金总额的20%,并应保持不低于风险准备金总额10%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此之前,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仅可以投资于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资产。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基金托管人也应从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基于制度设计考虑并结合行业各方意见,证监会起草征求意见稿,对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的管理运用进行统一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每月从基金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托管费收入的2.5%。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在账户开立、资金划转与使用等方面的制度安排;确立了基金行业风险准备金的集中统一管理机制,确保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的合规管理运作,充分保障公募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暂行办法》修改完善后拟与新《基金法》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