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出台融资租赁法
记者万静 融资租赁在欧美被誉为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为此,广东省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招兴代表,提出“关于加快融资租赁立法的议案”。
本报北京3月11日讯 记者万静 融资租赁在欧美被誉为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发展迅猛,由2003年的不足100家发展到目前的600家。融资租赁作为融资平台在企业发展的作用日益加强。但是伴随着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及社会经济活动对该行业的迫切需求的提升,相关的立法却仍是空白。为此,广东省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招兴代表,提出“关于加快融资租赁立法的议案”。
张招兴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指出,目前我国融资租赁法制建设中多部门管理与融资租赁行业相关的零散的法律条款、部门规章并行现状,为这个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诸多严重问题。比如: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从私法的角度明确融资租赁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然而该法属于债权法,在融资租赁物的登记、种类、及租赁机构的管理等方面没有涉及,使得合同法对于融资租赁业的调整效力有限。此外,在行业监管上也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比如商务部出台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银监会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些监管文件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退出以及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各自作出规定,立法级别很低,仅仅是部门规章或通知,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
张招兴建议,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迅猛发展,应尽快出台融资租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