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处罚茅台五粮液或依据不足

2013-02-21 15:45 591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消息确认,茅台五粮液(五茅)因实施价格垄断被罚4.49亿。其中茅台被罚2.47亿、五粮液被罚2.02亿,所罚金额是上年度产品销售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消息确认,茅台五粮液(五茅)因实施价格垄断被罚4.49亿。其中茅台被罚2.47亿、五粮液被罚2.02亿,所罚金额是上年度产品销售额的1%。

  五茅被罚的依据目前舆论认为是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即纵向垄断范畴的转售价格维持(RPM)。此案例也被认为是纵向垄断国内企业第一案。

  事实上,第十四条规定一直备受争议。争论的核心焦点即RPM可能同时具有促进竞争的正效果和限制或破坏竞争的负效果。

  判断依据有两个原则:合理分析以及本身违法原则。美国和欧洲并非单纯只依据本身违法原则,中国尚无官方解释。此前强生纵向垄断案因《反垄断法》明确区分了外资和内资,不存在此争论。

  首先,合理分析看。目前一些质疑之声也是从此入手,即是否达到了《反垄断法》强调的“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茅台不允许经销商低价销售是否会破坏竞争,结论难以武断得出。同时,此行为是否为正常的企业营销策略也有争论,不能否认其存在促进竞争正效果的可能。

  其次,国内判决依据很大程度上是本身违法原则,即五茅的行为明确违背了法条,所以处罚合理。但是此争论较大。纵向主体之间协议是否自愿是重要的考虑依据。从茅台以及与经销商签订的协议看,可以视为自愿签订。《反垄断法》第五条明确指出“经营者可以……自愿联合……提高市场竞争力”,依此依据,处罚也有不合理之处。

  同时《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垄断协议”的定义是指“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而第十四条规定了“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鉴于此,对茅台五粮液涉及最低限价的RPM协议适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的方法并非是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只有当分析的结果认为此项RPM具有负向净效果,才再适用《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予以禁止。

  我们期待主管部门更为详尽的处罚披露方案,也期望茅台五粮液从维护市场主体地位出发,公布更多细节。为日后纵向垄断判决案例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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