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文征求意见 券商有望经营基金托管业务
继商业银行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之后,以券商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有望参与此项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日前对外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规定》),商业银行一统基金托管业务的局面将被打破,行业竞争将加大。
继商业银行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之后,以券商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有望参与此项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日前对外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规定》),商业银行一统基金托管业务的局面将被打破,行业竞争将加大。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人才、系统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所需的各项基本条件,具备履行基金托管人各项法定职责的能力。另一方面,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可以利用自身行业优势为基金财产及份额持有人提供差异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事实上,部分券商已经有成功试点经验,如招商证券从2011年6月开始试点进行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等。
但该负责人明确表示,具有关联关系的券商及所属基金公司之间不能进行托管业务,“必须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开展业务。”该负责人表示,有别于已经开展的商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根据《暂行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此业务只需要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批即可,无需再经由中国银监会审批。
据了解,《暂行规定》主要强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入条件、审核程序、监管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