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去年险企补充资本超1300亿
24日,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2013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2012年,保监会致力于健全险企的资本补充机制。而伴随着保费规模的扩大,为了维持偿付能力充足率,险企往往对资本表现出极大的“饥渴”。
24日,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2013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2012年,保监会致力于健全险企的资本补充机制。据悉,去年中国国内共有46家次保险公司实行增资扩股,累计增资636亿元(人民币,下同),9家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711亿元,总计超1300亿。
根据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将根据偿付能力状况把保险公司分为三类: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而对于不足类公司,规定了九类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新业务、责令拍卖资产、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高管人员、接管等。对于充足I类公司,保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而伴随着保费规模的扩大,为了维持偿付能力充足率,险企往往对资本表现出极大的“饥渴”。2012年以前,险企补充资本的主要方式有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但往往不足以满足补充资本的需求。在过去的一年,保监会为险企开辟补充资本渠道提供了许多政策支持。
2012年年中,保监会公布了《关于上市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允许上市保险公司和上市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并同意保险公司次级可转债在转换为股份前,可以计入公司的附属资本。
2012年7月份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使用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人身保险公司“使用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可采用年度可续保、共保和修正共保”三种形式,并对相关细节作了明确规定。
而近日,保监会就《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拟允许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发行次级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