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风险不可忽视 专家:增强监管针对性
2013-01-14 13:36828
为此,记者约请本报专家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何德旭研究员就金融风险中的影子银行风险问题谈了他的看法。何德旭:国外影子银行风险引发金融危机的事例表明,危机的爆发是外部冲击、外部监管的缺位失效与影子银行内部脆弱性共同作用的结果。
本期做客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何德旭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在经济增长下行压力依然较大的背景下,着力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金融安全,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就成为一项十分繁重的任务。为此,记者约请本报专家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何德旭研究员就金融风险中的影子银行风险问题谈了他的看法。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记者: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其中有一个判断:“我国发展仍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金融领域存在潜在风险”,并且强调“要高度重视财政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对此,你有何评价?
何德旭:这一判断无疑是非常客观的,完全符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结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我认为,2013年的金融业主要有三大任务。一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包括适当扩大社会融资总规模、保持贷款适度增加、降低融资成本等,切实为实体经济服务,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为稳增长提供“正能量”;二是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并增强政策操作的灵活性,控制好通货膨胀,为稳增长创造一个宽松的货币环境;三是着力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体系自身的稳定与安全。国内外的实践证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不仅是金融业自身生存和有序发展的内在需要,而且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目前,我国金融领域的确还存在一些不可小视的风险隐患,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房地产金融风险、民间融资风险、影子银行风险等。特别是出于稳增长的需要,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对影子银行会有更多、更大的需求,影子银行也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大的发展空间,其中的风险也更加容易滋生并积累。所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金融风险的严正警示以及对防范金融风险的明确要求是非常正确且非常及时的。
关于影子银行的界定
记者:在这些金融风险中,影子银行风险受到了人们更加热切的关注。能否请你简单地谈谈影子银行及其结构与规模?
何德旭:从历史上看,上世纪70年代的金融创新和现代商业银行体系的转型直接导致了影子银行体系的兴起,如果从最早的货币市场基金成立(1974)算起,那么影子银行体系至今已经有近40年的发展历史。然而,“影子银行”这一概念的正式提出并受到人们的关注则是近几年的事。特别是在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影子银行扮演了重要的导火索角色,其影响之深、危害之大令世人瞩目。虽然,人们都认同影子银行主要指那些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与传统、正规、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体系相对应的金融机构,但在实际工作中,到目前为止,学术界仍然难以在影子银行的具体界定上取得共识。
从涉及的业态来看,一般认为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有理财业务,包括商业银行表外理财、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等;基金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连险中的投资账户、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融资性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非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专业保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票据公司、具有储值和预付机制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有组织的民间借贷、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由于对影子银行的界定还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影子银行究竟有多大的规模仍然莫衷一是。我就看到过好几个“版本”。一是惠誉公司的估计,仅从银行理财业务与信托公司两个部分来看,到2012年第三季度末,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约为18.3万亿元人民币,即理财产品余额12万亿元人民币加上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6.3万亿元人民币,约占GDP的三分之一。二是国内几家金融机构一致认为,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末,中国影子银行存量约28.3万亿元,约占GDP的55%。三是广发证券公司认为广义中国影子银行(包括银行理财、券商资产管理、资金信托、非银行机构信用债、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未贴现承兑汇票、民间融资等)总规模已达31.88万亿元。虽然与“国际水平”(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的2012年全球影子银行业务规模为66.6万亿美元,是全球同期GDP的111%)相比,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规模尚不是很大,但其扩张之迅速以及其中潜伏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影子银行蕴含的风险
记者:有人将影子银行风险视为我国金融业潜在的“头号”风险,你认为影子银行的具体风险在哪些方面?
何德旭:本质上,影子银行体系作为一种“靠隐藏风险赚钱的行业”,具有超短期、高杠杆负债、过度交易、在期限上出现错配等特征,从而使得流动性风险成倍放大,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极大的脆弱性;而且,其破产隔离机制加大了对贷款机构盲目放贷的激励,使得贷款机构的“逆向选择”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同时发生。此外,投资银行在设计金融产品时采取不合理的假设(如房价会持续上涨)、公司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在治理结构上对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扭曲、评级机构的虚假评级等,都可能成为导致危机爆发的重要因素。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各种类型的影子银行业务都存在一些值得密切关注的问题与风险。比如,银行理财业务,一方面,理财产品的短期限(多为1至3个月,一般不超过1年),而其投资对象却是长期限的资产(如期限长达6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城投债),存在着明显的期限错配,一旦被投资资产出现质量问题,那么银行理财产品就可能面临违约的局面;另一方面,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向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企业、“铁公基”、房地产等限制性行业和领域,从整体上看,理财产品资金池资产方的投资收益率可能会显著低于负债方的投资收益率,造成理财产品最终难以还本付息,从而出现系统性违约;再比如,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入池资产标准(甚至不根据标准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范围、发行要求、信息披露责任等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均不完善,而且市场参与者主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其风险仍集中在银行系统内部;还有,民间借贷利率通常较高,少数民间融资从银行体系流出并再流向企业,扮演了“资金掮客”的角色,民间私募基金缺乏相关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且未纳入监管范畴,也成为滋生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因素。
有鉴于此,影子银行蕴含的长期风险已经引起了管理层的高度重视。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在2010年12月引入了“社会融资总量”的概念,包括银行表内外以及股市债市的融资,并在2011年8月将一些表外资产包括到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计提中;再比如,银监会在2011年10月要求所有金融机构详细报告表外交易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影子银行除了自身的风险以外,对货币政策的制定以及对整个储蓄系统和金融系统都有误导、干扰甚至危害。一是高杠杆运作的影子银行对整个金融机构体系的经营、金融市场的资产质量等稳健性指标有着无法忽略的影响;二是影子银行体系的隐蔽和活跃势必加快整个经济体系的货币流通速度,潜在影响基础货币的调控以及货币供应量的调控;三是影子银行实际利率情况对官方政策利率形成强烈干扰,扭曲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四是影子银行具有的采用批发形式进行交易,产品复杂、进行不透明的场外交易、举债经营、杠杆率高等特点,使整个体系处在监管的盲区,放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防范影子银行的风险
记者:在你看来,应该如何看待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
何德旭:尽管目前我国的影子银行还处于发展初期,其风险也还没有完全暴露,特别是还没有对整个金融体系形成明显的破坏和冲击,但其趋势性“风险苗头”和潜在的危害绝不可小视,我们必须着力防范影子银行的风险。
防范影子银行的风险首要的选择还是在于改进和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在这方面,我们看到,与监管体系健全的美国相比,我国只有《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少数相关法律法规与影子银行监管相关。可以说,我国对影子银行监管还存在较多的盲区,还需要修订、完善或者补充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健全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特别是,有些问题值得我们高度重视。比如,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漏洞和规避监管的花样翻新。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一行三会”金融运营监管体制,多头监管使得没有一家监管机构能够获得相应的法律授权负责整体金融风险,这就容易造成对跨市场产品、影子银行的结构化产品以及场外交易出现监管真空,举一个典型的例子,即便是从2009年起,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多个有关“银信合作”的规范性文件,督促其业务规范化,防范“影子银行”的风险,但是各种不规范的组合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发行数量仍在剧增。这种银行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的银信合作模式,其合作产品的投资标的多样,投资方式灵活,银行在资产负债表内进行资金腾挪,可以通过改变会计科目,规避监管部门对存贷比指标、风险资产权重指标和资本金占用指标的监管。再比如,对委托贷款的监管几乎失去控制。众所周知,上市公司历来是银行争相拉拢的黄金客户,所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控股子公司可以凭借上市公司的有利条件获取低息贷款,再将贷款以基准利率转贷给关联企业,上市公司成为整个企业集团及关联公司的“资金中转站”。有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上市公司有160份关于委托贷款的公告,累计贷款额度约210亿元,放贷利率高于标准银行利率,有的年利率最高达到24.5%。还有,地下金融中介机构处于无监管状态。民间资金与众多担保公司、典当行联结成的“地下金融体系”具有很大的风险,先是江苏泗洪疯狂高利贷案件被曝光,再是闽北担保链崩溃……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的案件,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管缺失,就拿担保公司来说,各地具体负责监管的部门五花八门,很多联席会议横跨多个部委,多头管理,但没有一个部门承担最终责任;小贷公司也是这样,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规模增长十分迅速,目前虽然由各地金融办监管,但很显然,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自身还处于探索阶段;而网贷公司、典当行以及各类投资公司则只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即可,尚无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
记者:那么,如何防范影子银行的风险呢?
何德旭:国外影子银行风险引发金融危机的事例表明,危机的爆发是外部冲击、外部监管的缺位失效与影子银行内部脆弱性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在加强对影子银行的有效监管以防范风险方面,必须做出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尤其是要完善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顶层设计,细化风险管控流程,增强对影子银行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是要明确对影子银行的界定,完善对影子银行的分类统计和排查摸底,全面掌握影子银行的风险状况,对影子银行风险源进行有效识别和分析,真正摸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我觉得这是最重要的工作,也是防范影子银行风险的前提和基础。
二是要加强对影子银行各项业务的监管。比如,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应明确银行从事此项业务的入池资产标准、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范围、发行要求、信息披露责任等一系列规范性要求;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部门应考虑逐步开放并允许更多的机构参与投资和交易,尤其是要积极鼓励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资格的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再比如,对于银行理财,应严格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设计开发产品,进行相应的资金成本和收益测算,并督促银行自身进一步加强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三是要强化信息披露以揭示和防范风险。既要提高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透明度,也要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以简洁易懂的形式让投资者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尤其是影子银行的资金是否流向政府限制性行业和领域。要确保任何的金融交易(包括交易非标准化的场外交易)和金融机构都在监管范围之内,尽量降低银行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这方面,可以考虑将评级机构纳入监管范围,督促其在评级中坚持客观性和独立性,增强评级流程完整性,不断完善评级方法,提高评级过程的透明度等。与此同时,还要严格限制影子银行的杠杆率,保障其持续稳定的经营。
四是要在充分借鉴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成功经验,以及结合我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信用衍生品市场监管现实的基础上,组建专门的影子银行监管协作部门,力求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跨区域的功能性监管并设计其监管职能,包括风险监测、信用控制、产品统计、机构统计、违规惩处等,重点是要监管市场准入与行为的合规性。同时,还要强化对影子银行的预防性监管,如进行严格的注册登记、设立资本充足条件、进行严格的流动性管理、注重资产与负债结构在期限上的配合等。
五是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要加强与各国、各国际性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尤其是对于影子银行的离岸监管,要注重国际金融监管政策的一致性和监管行为的协调、联合,健全国际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完善国际金融危机的拯救机制。
何德旭 经济学博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后研究员。主持完成了十余项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的研究,出版和发表成果逾200部(篇),多项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制度、资本市场、企业融资、货币政策、金融创新等。柳立来源金融时报)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在经济增长下行压力依然较大的背景下,着力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金融安全,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就成为一项十分繁重的任务。为此,记者约请本报专家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何德旭研究员就金融风险中的影子银行风险问题谈了他的看法。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记者: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其中有一个判断:“我国发展仍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金融领域存在潜在风险”,并且强调“要高度重视财政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对此,你有何评价?
何德旭:这一判断无疑是非常客观的,完全符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结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我认为,2013年的金融业主要有三大任务。一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包括适当扩大社会融资总规模、保持贷款适度增加、降低融资成本等,切实为实体经济服务,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为稳增长提供“正能量”;二是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并增强政策操作的灵活性,控制好通货膨胀,为稳增长创造一个宽松的货币环境;三是着力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体系自身的稳定与安全。国内外的实践证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不仅是金融业自身生存和有序发展的内在需要,而且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目前,我国金融领域的确还存在一些不可小视的风险隐患,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房地产金融风险、民间融资风险、影子银行风险等。特别是出于稳增长的需要,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对影子银行会有更多、更大的需求,影子银行也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大的发展空间,其中的风险也更加容易滋生并积累。所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金融风险的严正警示以及对防范金融风险的明确要求是非常正确且非常及时的。
关于影子银行的界定
记者:在这些金融风险中,影子银行风险受到了人们更加热切的关注。能否请你简单地谈谈影子银行及其结构与规模?
何德旭:从历史上看,上世纪70年代的金融创新和现代商业银行体系的转型直接导致了影子银行体系的兴起,如果从最早的货币市场基金成立(1974)算起,那么影子银行体系至今已经有近40年的发展历史。然而,“影子银行”这一概念的正式提出并受到人们的关注则是近几年的事。特别是在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影子银行扮演了重要的导火索角色,其影响之深、危害之大令世人瞩目。虽然,人们都认同影子银行主要指那些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与传统、正规、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体系相对应的金融机构,但在实际工作中,到目前为止,学术界仍然难以在影子银行的具体界定上取得共识。
从涉及的业态来看,一般认为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有理财业务,包括商业银行表外理财、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等;基金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连险中的投资账户、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融资性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非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专业保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票据公司、具有储值和预付机制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有组织的民间借贷、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由于对影子银行的界定还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影子银行究竟有多大的规模仍然莫衷一是。我就看到过好几个“版本”。一是惠誉公司的估计,仅从银行理财业务与信托公司两个部分来看,到2012年第三季度末,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约为18.3万亿元人民币,即理财产品余额12万亿元人民币加上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6.3万亿元人民币,约占GDP的三分之一。二是国内几家金融机构一致认为,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末,中国影子银行存量约28.3万亿元,约占GDP的55%。三是广发证券公司认为广义中国影子银行(包括银行理财、券商资产管理、资金信托、非银行机构信用债、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未贴现承兑汇票、民间融资等)总规模已达31.88万亿元。虽然与“国际水平”(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的2012年全球影子银行业务规模为66.6万亿美元,是全球同期GDP的111%)相比,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规模尚不是很大,但其扩张之迅速以及其中潜伏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影子银行蕴含的风险
记者:有人将影子银行风险视为我国金融业潜在的“头号”风险,你认为影子银行的具体风险在哪些方面?
何德旭:本质上,影子银行体系作为一种“靠隐藏风险赚钱的行业”,具有超短期、高杠杆负债、过度交易、在期限上出现错配等特征,从而使得流动性风险成倍放大,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极大的脆弱性;而且,其破产隔离机制加大了对贷款机构盲目放贷的激励,使得贷款机构的“逆向选择”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同时发生。此外,投资银行在设计金融产品时采取不合理的假设(如房价会持续上涨)、公司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在治理结构上对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扭曲、评级机构的虚假评级等,都可能成为导致危机爆发的重要因素。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各种类型的影子银行业务都存在一些值得密切关注的问题与风险。比如,银行理财业务,一方面,理财产品的短期限(多为1至3个月,一般不超过1年),而其投资对象却是长期限的资产(如期限长达6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城投债),存在着明显的期限错配,一旦被投资资产出现质量问题,那么银行理财产品就可能面临违约的局面;另一方面,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向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企业、“铁公基”、房地产等限制性行业和领域,从整体上看,理财产品资金池资产方的投资收益率可能会显著低于负债方的投资收益率,造成理财产品最终难以还本付息,从而出现系统性违约;再比如,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入池资产标准(甚至不根据标准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范围、发行要求、信息披露责任等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均不完善,而且市场参与者主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其风险仍集中在银行系统内部;还有,民间借贷利率通常较高,少数民间融资从银行体系流出并再流向企业,扮演了“资金掮客”的角色,民间私募基金缺乏相关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且未纳入监管范畴,也成为滋生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因素。
有鉴于此,影子银行蕴含的长期风险已经引起了管理层的高度重视。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在2010年12月引入了“社会融资总量”的概念,包括银行表内外以及股市债市的融资,并在2011年8月将一些表外资产包括到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计提中;再比如,银监会在2011年10月要求所有金融机构详细报告表外交易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影子银行除了自身的风险以外,对货币政策的制定以及对整个储蓄系统和金融系统都有误导、干扰甚至危害。一是高杠杆运作的影子银行对整个金融机构体系的经营、金融市场的资产质量等稳健性指标有着无法忽略的影响;二是影子银行体系的隐蔽和活跃势必加快整个经济体系的货币流通速度,潜在影响基础货币的调控以及货币供应量的调控;三是影子银行实际利率情况对官方政策利率形成强烈干扰,扭曲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四是影子银行具有的采用批发形式进行交易,产品复杂、进行不透明的场外交易、举债经营、杠杆率高等特点,使整个体系处在监管的盲区,放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防范影子银行的风险
记者:在你看来,应该如何看待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
何德旭:尽管目前我国的影子银行还处于发展初期,其风险也还没有完全暴露,特别是还没有对整个金融体系形成明显的破坏和冲击,但其趋势性“风险苗头”和潜在的危害绝不可小视,我们必须着力防范影子银行的风险。
防范影子银行的风险首要的选择还是在于改进和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在这方面,我们看到,与监管体系健全的美国相比,我国只有《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少数相关法律法规与影子银行监管相关。可以说,我国对影子银行监管还存在较多的盲区,还需要修订、完善或者补充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健全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特别是,有些问题值得我们高度重视。比如,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漏洞和规避监管的花样翻新。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一行三会”金融运营监管体制,多头监管使得没有一家监管机构能够获得相应的法律授权负责整体金融风险,这就容易造成对跨市场产品、影子银行的结构化产品以及场外交易出现监管真空,举一个典型的例子,即便是从2009年起,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多个有关“银信合作”的规范性文件,督促其业务规范化,防范“影子银行”的风险,但是各种不规范的组合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发行数量仍在剧增。这种银行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的银信合作模式,其合作产品的投资标的多样,投资方式灵活,银行在资产负债表内进行资金腾挪,可以通过改变会计科目,规避监管部门对存贷比指标、风险资产权重指标和资本金占用指标的监管。再比如,对委托贷款的监管几乎失去控制。众所周知,上市公司历来是银行争相拉拢的黄金客户,所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控股子公司可以凭借上市公司的有利条件获取低息贷款,再将贷款以基准利率转贷给关联企业,上市公司成为整个企业集团及关联公司的“资金中转站”。有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上市公司有160份关于委托贷款的公告,累计贷款额度约210亿元,放贷利率高于标准银行利率,有的年利率最高达到24.5%。还有,地下金融中介机构处于无监管状态。民间资金与众多担保公司、典当行联结成的“地下金融体系”具有很大的风险,先是江苏泗洪疯狂高利贷案件被曝光,再是闽北担保链崩溃……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的案件,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管缺失,就拿担保公司来说,各地具体负责监管的部门五花八门,很多联席会议横跨多个部委,多头管理,但没有一个部门承担最终责任;小贷公司也是这样,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规模增长十分迅速,目前虽然由各地金融办监管,但很显然,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自身还处于探索阶段;而网贷公司、典当行以及各类投资公司则只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即可,尚无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
记者:那么,如何防范影子银行的风险呢?
何德旭:国外影子银行风险引发金融危机的事例表明,危机的爆发是外部冲击、外部监管的缺位失效与影子银行内部脆弱性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在加强对影子银行的有效监管以防范风险方面,必须做出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尤其是要完善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顶层设计,细化风险管控流程,增强对影子银行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是要明确对影子银行的界定,完善对影子银行的分类统计和排查摸底,全面掌握影子银行的风险状况,对影子银行风险源进行有效识别和分析,真正摸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我觉得这是最重要的工作,也是防范影子银行风险的前提和基础。
二是要加强对影子银行各项业务的监管。比如,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应明确银行从事此项业务的入池资产标准、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范围、发行要求、信息披露责任等一系列规范性要求;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部门应考虑逐步开放并允许更多的机构参与投资和交易,尤其是要积极鼓励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资格的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再比如,对于银行理财,应严格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设计开发产品,进行相应的资金成本和收益测算,并督促银行自身进一步加强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三是要强化信息披露以揭示和防范风险。既要提高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透明度,也要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以简洁易懂的形式让投资者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尤其是影子银行的资金是否流向政府限制性行业和领域。要确保任何的金融交易(包括交易非标准化的场外交易)和金融机构都在监管范围之内,尽量降低银行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这方面,可以考虑将评级机构纳入监管范围,督促其在评级中坚持客观性和独立性,增强评级流程完整性,不断完善评级方法,提高评级过程的透明度等。与此同时,还要严格限制影子银行的杠杆率,保障其持续稳定的经营。
四是要在充分借鉴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成功经验,以及结合我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信用衍生品市场监管现实的基础上,组建专门的影子银行监管协作部门,力求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跨区域的功能性监管并设计其监管职能,包括风险监测、信用控制、产品统计、机构统计、违规惩处等,重点是要监管市场准入与行为的合规性。同时,还要强化对影子银行的预防性监管,如进行严格的注册登记、设立资本充足条件、进行严格的流动性管理、注重资产与负债结构在期限上的配合等。
五是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要加强与各国、各国际性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尤其是对于影子银行的离岸监管,要注重国际金融监管政策的一致性和监管行为的协调、联合,健全国际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完善国际金融危机的拯救机制。
何德旭 经济学博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后研究员。主持完成了十余项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的研究,出版和发表成果逾200部(篇),多项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制度、资本市场、企业融资、货币政策、金融创新等。柳立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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