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严打业绩变脸 两公司接到警示函
据了解,这是继珈伟股份(300317.SZ)、百隆东方(601339.SZ)之后,中国证监会再次针对新股业绩变脸的首发项目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监管措施。除此之外,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两公司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签字保荐代表人杨健、陈大汉,程正茂、唐卫华采取了“3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监管措施。
【财新网】(记者 曹文姣)因业绩“变脸”兼违规披露,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接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警示函,与此同时,证监会还对上述两家公司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和太平洋证券也出具警示函,并对签字保荐代表人采取了“3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监管措施。
据了解,这是继珈伟股份(300317.SZ)、百隆东方(601339.SZ)之后,中国证监会再次针对新股业绩变脸的首发项目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监管措施。
根据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恒实业,300340.SZ)1月4日披露的公告,2013年1月2日,科恒实业收到证监会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34号,下称《决定书》)。科恒股份2012年7月26日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决定书》显示,该公司上市后即出现2012年中期净利润同比下滑47.62%以及三季度净利润同比下滑69.52%的情况,且对全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决定书》指出,2012年7月5日,科恒股份已获取上市核准文件,中期报告财务数据也已可获得,但在中期报告业绩下降幅度较大的情况下,科恒股份在会后重大事项承诺中并未如实说明,亦未在招股过程中及时地作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1月4日,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大光电,300346.SZ)也披露了证监会下达的行政监管文件。文件显示,南大光电于2012年7月26日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中披露净利润同比下降约20%,2012年8月7日南大光电在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中披露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比去年同期下降27.71%,且经初步估计,2012年1―9月公司净利润同比下滑约为40%左右(实际下滑幅度为52.42%)。
南大光电及相关中介机构7月18日向证监会提交的关于公司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中并未就上述事项进行如实说明,也并未在招股过程中及时地作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证监会表示,科恒股份及南大光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被出具警示函,两家公司须在2013年1月30日前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除此之外,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两公司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签字保荐代表人杨健、陈大汉,程正茂、唐卫华采取了“3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监管措施。
因新股业绩变脸兼违规披露,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对珈伟股份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出具警示函、保荐人张力处以“3个月内不受理保荐代表人负责的推荐”的监管措施。一个月后,10月26日,证监会对百隆东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出具警示函、保荐人刘顺明、张宁处以“3个月内不受理保荐代表人负责的推荐”的监管措施。
珈伟股份法定代表人被要求于2012年10月9日到证监会接受监管谈话,且于2012年11月9日前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不过截至目前,珈伟股份并未披露其“书面整改报告”的相关内容。
2012年9月2日,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表示,证监会非常关注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及中介机构不尽责履职的问题。对于公司上市后“业绩变脸”背后涉及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虚假披露及保荐机构“荐而不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证监会必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投资者因公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遭受损失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及中介服务机构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