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大放公募牌照

郑斐 |2012-12-31 09:39531

券商、保险、私募均可公开募集基金  【财新网】(记者 郑斐) 12月30日,证监会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规定》),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券商、保险、私募均可公开募集基金

  【财新网】(记者 郑斐) 12月30日,证监会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规定》),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相关负责人认为,上述三类机构已有多年的资产管理业务经验,现有资产管理规模巨大,风控体系和制度安排较为完善,进入公募基金领域可以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好的理财服务。同时三类机构可以利用自身在资金、渠道、客户、投研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吸引各类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有利于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

  根据《暂行规定》,上述三类机构需要符合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本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三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治理内控完善;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三年盈利;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等。

  同时,三类机构仍需满足各自的规模和净资本等特殊要求。《暂行规定》要求券商符合的规定包括: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中国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在B类以上。

  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其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偿付能力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对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其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三年资产管理规模均不低于30亿元。

  在经营运行的制度和监管方面,上述三类机构将与基金公司同等对待。在基金募集、份额登记、核算估值、信息披露等《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求统一适用相关规定。

  《暂行规定》主要从业务独立、风险隔离、公平交易、利益冲突防范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例如,要求上述机构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公募基金业务,要有必要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等。

  同时明确要求其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隔离业务风险,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资产管理机构还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和关联交易制度,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资产,防范内幕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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