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克卤取现 谁担责?
(记者/戎明昌 通讯员/黄义涛 陈志雄)自己的银行卡是绿色的,却被人拿着一张白色卡片,在外地的柜员机上将卡里的钱给取走了。梅州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借记卡被他人“克隆”,银行未对储户尽到采取安全措施防范风险义务,对此负主要过错责任,赔偿古先生16000多元。
南方日报讯 (记者/戎明昌 通讯员/黄义涛 陈志雄)自己的银行卡是绿色的,却被人拿着一张白色卡片,在外地的柜员机上将卡里的钱给取走了。梅县古先生的银行卡遭人“克隆”后盗取,丢失20204元。案发后,古先生与银行协商未果,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全部损失。近日,梅县法院作出银行负全责的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起上诉。梅州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借记卡被他人“克隆”,银行未对储户尽到采取安全措施防范风险义务,对此负主要过错责任,赔偿古先生16000多元。
2003年12月,古先生在梅县一家银行开设了一张银行卡,开通后,即将原密码作了变更。今年3月12日古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说自己在存款时发现账户中的存款无故减少,并且已向发卡行反映此情况。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该账户款项于2012年2月18日凌晨1时55分,在东莞被一戴着帽子和口罩的人,用疑似白色的卡片支取现金两次,共20000元、扣异地手续费共204元。古先生说:“卡上的钱被人取走时,我和那张银行卡都在梅州。”由于怀疑自己的银行卡被他人“克隆”,案发后,古先生与银行协商解决,但未果。5月21日,古先生将发卡行告上了梅县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20204元。梅县法院作出银行负全责的一审判决,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古先生在银行处开立卡折合一的借记卡并存入资金,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严格核查银行卡和存折真实性,负有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取款人付款的义务,保障储户存、取款交易安全。同时,储户也负有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存折及其密码,防止泄漏或被他人盗取的义务。古先生持有的普通借记卡是绿色的,而他人取现时使用的是疑似白色的卡片,银行也认可两张卡片表面的色差较大,明显不一样。据此,可以认定古先生的借记卡被人取现是由伪卡交易完成的。借记卡已被他人“克隆”,银行未对储户尽到采取安全措施防范风险义务,对此负主要过错责任。古先生三次将存折交由其父母到银行处取款,因存折和借记卡密码相同,且被持卡人以外的人知悉并办理存取款业务,有可能导致古先生借记卡密码的泄露,故古先生对因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是支付存款的义务主体,确保其所发卡及账户内存款安全是其专业职责,储户的卡被伪造克隆,发卡行的过错责任大于古先生未尽妥善保管存折和借记卡信息、密码的过错。银行应承担80%的过错赔偿责任,即赔偿古先生16163.2元损失;古先生自行承担20%的损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