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为中小企业担保可以获得政府补偿
福建省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提出,从2008年起三年内,福建省级财政将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
《意见》提出,从2008年起三年内,福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将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的比例补偿。
《意见》还指出,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由福建省经贸委、省地税局负责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报。对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差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转增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