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大病保险相关制度提升大病保险服务能力

张兰 |2012-09-11 09:311031

国务院医改办日前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承办公司也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降低管理成本、合理分摊费用,尽可能提高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大病保险资金的效用。

  国务院医改办日前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出席会议并强调,大病保险涉及10多亿人的切身利益,是国务院领导十分关心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保险业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负责任”的高度,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把这一惠民工程做好、做实、做细。

  陈文辉高度评价了大病保险的重要意义。他指出,开展大病保险是我国建设覆盖全民医疗保障体系过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医保体系建设从实现“病有所医”向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迈出了关键一步。在政府主导的原则下,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是重大体制机制创新,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提升全民医保运行效率,促进商业保险“转方式、调结构”,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在充分肯定近年来保险业开展大病保险探索成效的同时,陈文辉提出,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可以帮助政府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专心履行医保政策制定、筹资管理、指导监督、审计评估等方面的职责,确保大病保险安全运行。此外,通过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风险管理优势、服务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可以增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提高医保体系的统筹层次、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担大病风险,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机制。

  “要完善大病保险相关制度,提升大病保险服务能力。对大病保险相关制度进行细化规定,制定大病保险示范产品(条款),完善大病保险统计制度和财务独立核算规定。”陈文辉强调,保险业要制定大病保险服务标准,简化报销手续,努力提供“一站式服务”和“异地结算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参与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将大病保险列入自身的整体发展规划,要有意愿、有能力进行长期服务。监管机构也要强化大病保险监管指导,严厉惩处承办保险公司的违法违约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陈文辉还特别强调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展大病保险。他表示,保监会将从科学定价、减免监管费、建立利益调节机制、设定大病保险利润限制等方面落实“保本微利”原则。承办公司也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降低管理成本、合理分摊费用,尽可能提高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大病保险资金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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