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体检不可“豁免” 防患于未然减少理赔纠纷

2012-09-06 19:27658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从此条款可以看出,保险人有询问被保险人相关情况的义务,投保人也有对如实告知的义务,双方之间的诚实守信是前提。

  目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针对一定年龄段以内投保一定数额的重大疾病保险免体检的情况,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省去体检费用,降低单个保单的投保成本;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也可以省去不少麻烦,省时省事。

  然而看似双赢的局面,实则隐含着风险,必将带来后患。笔者认为,不论从对投保人负责的角度还是对保险公司自身负责的角度,投保前的体检不予免除,利大于弊。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从此条款可以看出,保险人有询问被保险人相关情况的义务,投保人也有对如实告知的义务,双方之间的诚实守信是前提。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判定投保人是否故意隐瞒病情,而且投保人也不一定对自己的健康状况了如指掌,有些疾病潜伏期很长,无意识带病投保很难杜绝。因此出现纠纷后,投保人多处于弱势,不享有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在实际中,有个别代理人利用此来误导客户投保,为赚保费让患病客户投保。在理赔环节,投保人因为有意或无意识过错,遭到拒赔后,心理难免有怨气,甚至痛斥保险公司存在“霸王条款”,影响行业形象。

  从长远来看,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体检,再决定是否承保或是增加保费,既可以避免带病投保,也能避免很多在日后理赔时可能出现的纠纷。对投保人来说,体检防患于未然,也是为自己的生命负责,保护自身利益。

  所以,笔者认为,投保重疾险应该坚持严进宽出,严格体检,将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形都在保险合同中规定清楚,避免因模糊不清的条款造成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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