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民间借贷的防火墙何在

刘兴成 | 2012-08-20 15:34 420

重视银行信用,银行就不会觊觎民间借贷的高利息而从事违规经营和违法借贷。综上所述,整体国有银行机构具有《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表现,这种相对垄断的银行金融体制限制甚至排除了金融市场的自由竞争。

  重视银行信用,银行就不会觊觎民间借贷的高利息而从事违规经营和违法借贷。这是隔离银行与民间借贷的第一道防火墙。

  从表面上看,银行与民间借贷泾渭分明,银行从事金融牌照范围内的业务,民间借贷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内浮动是合法有效的。实际上,银行及其从业人员对高利贷趋之若鹜,银行与民间借贷剪不断,理还乱。那么,银行与民间借贷的防火墙究竟在哪里?

  重视银行信用

  新闻媒体报道过商业银行参与民间借贷的不少案例。仅是中国银行(601988),近来出过两个案例,一是中国银行江苏连云港(601008)连云支行将客户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200万元存款离奇借贷出去;二是中国银行辽宁盘锦兴隆大街支行将客户的1000万元存款转走,账户仅剩1元。这两笔资金都没有按照商业银行合规的贷款程序发放贷款,都流向了民间借贷,其操盘手无一例外是支行的行长。

  这似乎是一个“多赢”的买卖。银行用高回报吸引客户存款,把客户的存款借给用资人,在满足用资人资金需求的同时,取得用资人的高息回报。利息是账外收益,银行管理人员可以用于发额外奖金。

  银行内部把这种行为,称为“飞单”或“跳票”的融资手段。用高息揽存的方法,把客户的大额资金套进银行,然后通过各种手段把固定期限的存款划转到用资人的账户上使用,到期限结算时再把本金连同利息“回笼”,从而完成一次完整的交易。

  “多赢”买卖成立的前提条件是用资人能按时还本付息。如果用资人没有按时还本付息,或用资人压根不能还本,资金链条就断了,交易就无法完成。

  资金链条一断,“多赢”买卖立即变成“共输”的买卖。银行得不到资金返还,不仅额外奖金泡汤,账内资金不能弥补账外损失,无法还上客户的存款。客户主张权利,银行习惯性地推卸责任。

  “多赢”变“共输”的买卖,最终损害的是银行信用。首先,银行将客户的存款直接借贷给用资人,是违规经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这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定性为“违法借贷”。其次,银行将“违法借贷”推卸成客户与用资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再次损害了银行信用。

  未经客户授权,只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行长有能力将客户的资金转账汇款给用资人。而银行分行行长或支行行长就是银行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就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样。银行行长的行为,就是银行的行为。银行最终无法逃避给存款客户还本付息的法律责任。

  银行信用为什么容易受到损害?原因是银行的业绩考核和分支机构的业绩驱动,经常将银行信用置于被牺牲的境地。只要业务层面只管业绩,就不惜损害银行信用,只有银行的董事长和总行行长重视银行信用是无济于事的。

  要真正重视银行信用,就要建立保护银行信用的制度及其部门,将树立银行信用作为业绩考核的内容,甚至可以对分支行行长提升实行损害银行信用一票否决制。

  重视银行信用,银行就不会觊觎民间借贷的高利息而从事违规经营和违法借贷。这是隔离银行与民间借贷的第一道防火墙。

  打破银行垄断

  中国的银行垄断,主要是国有控股银行的垄断。打破国有银行垄断,是隔离银行与民间借贷的最后一道防火墙。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银行行长们,对国有银行垄断的指责感到很冤枉。他们认为现在银行很多,也有民生银行(600016)这样的民营银行存在,银行业竞争非常激烈,每年的考核指标都很难完成,能谈得上垄断吗?

  从单个银行机构来看,即使是2008年以后成为全球最大、最赚钱银行的工商银行(601398),也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

  《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要证明工商银行构成垄断,首先要证明工商银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二要证明工商银行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第三要证明工商银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

  工商银行在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中都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更不可能在整个银行业和金融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单个银行机构确实不存在垄断。

  单个银行机构不垄断,不等于整体国有银行机构不垄断。《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整体国有银行机构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就构成了垄断。

  从表面上看,整体国有金融机构并没有达成书面的垄断协议。但目前国内大部分银行是国有银行,民营资本很难进入金融业。由民营资本控股的民生银行,虽然例外地进入了银行业,但民生银行的核心高管都是监管部门任命的,不是按照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选择和聘任。因此,各国有银行机构虽未达成书面垄断协议,却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整体垄断。

  由于存在国有银行整体垄断,国有银行创新和改进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并不高,也难把客户当作上帝,银行信用和扶植实体经济的作用亦受到影响。国有银行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主要靠利差和收取各种各样的费用,就足以成为最赚钱的行业。

  由于没有足够的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国有银行机构之间没有实现优质、高效金融服务的充分竞争,没有真正提高银行业的效率,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也进一步削弱。在一定程度上看,国有银行机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整体集中。

  综上所述,整体国有银行机构具有《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表现,这种相对垄断的银行金融体制限制甚至排除了金融市场的自由竞争。

  如果民间资本能够自由进入银行业,就能打破国有银行垄断,实现银行业及至金融市场的自由竞争。一旦民间资本能够开办银行,中小银行能够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民间借贷便失去了需求市场,难以生存下去。就像美国,大大小小的商业银行能够满足市场的资金需求,就很少有民间借贷发生。

  没有民间借贷市场,没有民间借贷的高利息,国有商业银行就不会进入民间借贷市场。这是建立银行与民间借贷防火墙的最根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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