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在津巴布韦获得土地的相关规定
根据这项宪法修正案,一旦某块土地被正式征收后,其所有权将归国家,白人农场主将无权诉诸法律提出异议。对于非农耕地,如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外资企业和外国人可以通过合法购买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和永久的使用权。
1.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土地政策】津巴布韦耕地面积3000多万公顷,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7%。津巴布韦独立后新政府首要工作是解决土地问题。1992年进行了宪法的修改,确定依法强制性地赎买和征用白人占用的土地,然后作为国有土地进行重新分配。经过20多年,津巴布韦土地所有制形式形成了以国有土地为主导,社区、私有土地为辅的三种所有制并存的新局面。其中国家所有土地占到了80%,私有土地占到10%,社区所有土地占10%。
在用地制度改革进程中,津巴布韦政府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法规。如制订出台了与土地有关的融资法案、土地购买法案、移民法案、矿产法案、土地勘测法案、农村土地法案、区域及小城镇规划法案等。
对于土改地,政府禁止自由买卖。非土改地,也称为“冠名地”(entitled land),可以自由买卖。
【土地管理】津巴布韦政府设立两大机构进行土地管理:第一个是地方政府、公共事业及全国住宅部,主要负责城市土地、社区土地的管理;第二个是土地、土地改革及安置部,主要负责农村土地及国有土地管理,其基本职能是:土地购买、土地评估、土地调查登记、土地划界和规划、移民安置、土地勘测、建立土地信息管理系统等。
在政府统一监督管理下,对三种土地所有制采取不同的流转形式:(1)私有土地采用市场机制进行定价与流转,但是农地的流转必须征得政府的同意,同时政府具有绝对的否决权,这也是津巴布韦保护农地的一项有力措施。(2)社区的首领们有权通过地方政府部门,进行社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让人可以是其他的社区或个人。(3)国家通过土地、土地改革和安置部可以进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流转,流转的期限依据对土地利用方式和生产能力的不同,从3年到99年不等,在此期间土地契约还可以合法地进行自由流转。为了防止土地非法交易,规范房地产市场,政府还规定:一宗土地只能有一个业主,不许有两个或数个业主。同时还规定,如有业主出售第二套房产的话,必须向政府缴纳“资本增值税”。
【土地国有化宪法修正案】2005年8月,津巴布韦议会批准允许土地国有化的宪法修正案。为扩大津巴布韦土地改革的成果,促进农业的全面发展,津政府决定将所有土地收归国有,对国有土地实施租赁制度,农业可耕地的租期为99年,野生保护区土地的租期为25年,这是大多数非洲国家的例行做法。此举将保证将前白人农场主的土地分给大多数津巴布韦黑人,对于退耕的租户,政府只补偿其用于土地开发的支出,并有权出租给他人,从而避免了土地的荒芜。
根据这项宪法修正案,一旦某块土地被正式征收后,其所有权将归国家,白人农场主将无权诉诸法律提出异议。
【99年土地租用期】该计划的目的不是重新进行土地改革,重点是要对那些于土改中分得土地,但缺乏担保而无力申请政府财政支持的A2型农场主(大型商业农场主)提供支持;同时这种土地使用期限制度保证了农业发展的连续性。津政府将保证当地白人或外国投资者的土地财产安全,并会坚决制止违法的抢占白人农场事件。
津政府在2004年就提出了取消土地私有化,用“99年土地租用期”取而代之。
2.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津巴布韦法律禁止外国人购买和租赁土改农耕地,只能通过与有农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津巴布韦当地人合作的方式进行农业合作。“冠名地”除外。对于非农耕地,如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外资企业和外国人可以通过合法购买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和永久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