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中的机遇与风险

2008-11-17 21:09575

 供应链金融服务并非一个全新话题,但在今年国家宏观经济偏热、银根不断紧缩、货币政策偏紧的情况下,正日益成为热门话题。

  “天然”的监管人

  供应链金融服务近年在我国得到飞跃式发展,这对日渐增多的参与者来说是一个契机。像中远、中外运、中铁现代这三家物流企业都是开展此项业务比较早的企业。而10年前,也只有少数几家商业银行的分行在探索这项业务,如今几乎所有的银行都已试水并启程。截至2007年,与中储合作的银行更是达到22家总行、238家分支行之多。此外,铁路、港口码头、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资金充裕的企业也加入到质权人的行列。从需求看,由最初的小企业居多演变到现在大中型企业也纷纷提出需求。

  可以说,物流企业在供应链金融环节中扮演着天然监管人的角色。金融机构由于专业限制等原因常常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完成质押管理,这就需要增加管理成本。而物流企业尤其是仓储型物流企业正具备了监管人的天然条件。比如在动产质押融资中,生产制造企业用1000吨生产资料质押,每日需要提取10吨用于日常生产。这就涉及到货物的保管、变化、流通,而物流企业对这一业务流程是相当熟悉,这就比银行专门设立的监管公司占有绝对优势。 另一方面,物流企业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参与监管,如果因为监管的责任使财产得到损失,银行还可以诉诸法律,得到赔偿。而如果是系统内出现的责任损失就往往很难通过法律手段来填补损失。

  银行对供应链金融服务的重视,也使物流企业在这种三方或者四方的合作中获益颇多。物流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服务,不仅可以获得监管利润和其他物流业务,同时也赢得了银行授信的支持。这为我们物流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带来了更多机遇。

  控制风险

  目前,我们谈得最多的是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质押监管融资业务。其中不动产抵押融资是较为传统的担保融资方式。由于大多数不动产如房屋、机器等有变现较难、评估变化大的缺陷,受过去种种弊端所限给银行造成了几亿万元的呆资坏账。但是在房产、土地设施升值的今天,仍不失为一种重要担保方式。动产质押融资模式新近格外受到青睐,它解决了企业生产流通中原材料、产成品大量占用企业生产资金的问题。但是银行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遇到很多风险,如对于质押物的选择和市场价格的研究,这直接关系到日后企业一旦无法偿还时质押物的变现能力和银行的损失程度。

  同样,作为监管人的物流企业来说风险也是无时不在的。供应链金融服务链条长、环节多、当事人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操作能力要求也多,对业务流程研究不透,对操作能力评估不足,都极易造成损失。每一种意外的出现或者每一个环节的疏漏都有可能会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中储系统内部有企业就遇到过这样一起案例,足以引起大家的注意。某借款单位用1000吨的冷钢板做抵押向银行贷款,我们接受银行委托监管货物并按照程序开出单据。但是,在接收货物的时候,一线工人人员敏锐地发现问题了。吊车司机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发现,吊车在吊装钢板时,明显感觉重量偏轻;同时,地面工作人员也发现了货物重量与冷钢板的质量不符。工作人员随即开箱检查,果然发现箱体里装满的是水泥块。因为发现及时,企业及时地处理了此事,避免了损失。这是一起典型的恶意骗取贷款事件。经过此事,我们系统内部进一步规范了合同文本及现场操作规程,将风险控制到最低。

  供应链金融服务中的风险问题往往体现在一系列的操作规范上。要对货权交接、单证的及时传递、质物的安全保管等相关业务严格规范操作,因此企业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建立一整套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物流外包链。毕竟,任何物流企业都无法完成供应链上的所有物流活动。

  由此看来,供应链金融业务无论是对金融机构还是对物流企业来说都是对其“功力”和“道行”的检验。有些物流公司为了争取业务而简化流程,出现如出具不实清单、违规放货、不实时监控、操作与合同不一致、低价竞争而造成的投入不够等现象,这都是对其资信的极大伤害。

  现在很多银行都对物流企业进行等级评估,等级越高的企业,授信额度就高。也因此有很多借款方抱怨:银行往外借款时“嘴脸苛刻”。其实,苛刻嘴脸的背后是对风险的担心。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借款方资信是贷款方最关心的问题,用什么指标去评价对方资信,用什么方式去保证贷款的安全,关心日后款项的回笼等问题。银行传统的业务模式是主关心结果而不关心过程如何实施过程控制也是需要注意的,传统的银行业务只看结果不看过程,而供应链金融服务则是高度重视借款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要认真核查借款的用途和还款来源。这对金融机构的挑战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更加要求金融机构不仅要有金融业务的专家,还要有产业和行业的专家,同时要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相应的管理机构,这样才能在创新业务模式的基础上有效控制风险。

 

  难点仍存

  总得来说, 供应链金融服务在我国刚起步,离完善还有待时日。目前来看,很多环节还存在种种漏洞。

  从法律层面看,出质人、质权人、监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在物权法中,质权人要关注质物的质量,对质量做出相应的约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质权人常常把质物质量的检验交给监管人来承担;同时,质权人负有保管质物的义务,但也交给保管人负责。由于这种委托关系,监管方应向质权人收费,但事实上这个费用由出质人承担。此外,物权法规定了质权人不仅限于金融机构,但在银行法中,规定了企业之间不许从事融资业务,企业充当质权人开展融资业务不受保护,因而不得不采取变通的方式进行。

  质权如何对抗第三人权利要求也是争议颇大的问题。对一般的第三方权利人,质权优先,但对有效的法律判决,则无优先权,因而造成了质权人的损失。这对物流企业来说,也是一种风险。上海一家仓储企业的“教训”就是如此:其向深圳一家公司出据的仓单被其转给陕西某公司,后来深圳的公司因欠款被起诉,法院判决深圳公司在上海的质押货物用来还款。由于合同责任规定不明确,上海这家仓储企业也承担了部分损失。

  此外,信用放大在局部地区或一定层面上造成需求失真,与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有偏差。比如一个钢铁企业资产为100亿,其中固定资产90亿,以此向银行抵押得到60亿,用这笔钱买到的货物再拿去质押贷款,假设能得到40亿,这样,90亿可以贷到100亿,资产附带率大于50%。由于乘数效应,结果可能放大更多倍。

  供应链金融服务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突破了原有金融服务的来源,机遇与风险并存,如何抓住机遇、防控风险是每一个参与者需要深入思考的。 

  (姜超峰: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国物资储运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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