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中小微企业 必先“正名”
中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存在着现实和统计的“悖论”。
中小企业统计标准存在偏差
理解这个悖论,需要厘清中小企业的概念。顾名思义,“中小”是规模概念,中小企业是与大型企业相比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我国政府2011年最新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从“量”上对中小企业做了细致规定,并专门划分了微型企业,似乎标准非常明确。但最新标准与2003年颁布的标准一样,在技术细节上存在一些缺陷,导致政策对象、统计分析、政策制定等都出现了一些偏差。原因何在?吊诡之处何在?且从一道题开始说起。
请您根据最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以下几个企业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做出判断。A企业,是某大型机械工业企业集团的子公司,营业收入50亿元,从业人员10人,银行贷款40亿元;B企业,高速公路公司,某大型高速公路集团旗下项目公司,从业人员80人,从事总投资一百多亿元的项目建设,银行贷款80多亿元;C公司,某大型企业集团在境外注册的SPV,从业人员20人,申请银行并购贷款80多亿元;D企业,某城投公司,从业人员70人,营业收入3亿元,银行贷款20多亿元。答案也许会比较考验您的常识:A为微型企业,B、C、D均为小型企业,因此对上述企业的贷款均纳入中小微企业贷款统计。我们肯定要问,这些企业算中小微企业吗?按最新的企业划型标准和中小企业微贷款统计标准,它们确实算。如此,我们可以理解,统计出如此庞大规模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不是各银行金融机构虚报(不涉及到利润和利益,没有动机和激励,且因为数据量浩大,各银行都是按照标准,列出筛选条件直接从业务系统中自动取数),而是统计标准出了问题。
规定除了“量”还要有“质”
应该说,最新的划型标准,经过对企业样本的大量调查和测算,从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从“量”上界定中小微企业,指标之间是“或”的关系,如果不同时满足边界条件,就下划一档,既符合国际惯例,也基本符合我国国情。但对中小微企业的界定,只有“量”的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质”的规定。“质”的规定首要的是清晰划分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鉴于母子公司架构是现代企业组织的普遍形态,大型企业通常是以集团形式存在的,旗下有很多作为独立法人存在的子公司,必须将大型企业集团作为整体而不是将子公司单独拿出来判断企业类型,这不仅是为了避免有些由大企业控股或支配的企业也享受中小企业的政策优惠,更重要的是在现代企业组织形态下,不明确这一点,就难以划分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这个概念就失去了意义。所以,英国强调中小企业“市场份额较小、所有者亲自管理、独立经营”三个特征,美国将“独立拥有和运行”作为小企业标准之一,欧盟把“不被一个或几个大企业持有25%以上的股权”作为划入中小企业的前提。如能明确这一点,中小企业范畴中将不再看到大型企业旗下子公司,大型企业成立的项目公司和SPV等。这些企业数量不多,但贷款规模应该占公布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统计数据的很大一部分。另外,从所举例子看,由于中国国情,需要对政府融资平台、高速公路公司等特殊行业企业做出规定,避免其单纯由于从业人员较少(实际上资产额、贷款额巨大)而被划入中小企业甚至微型企业。
进一步明确界定何谓中小微企业,给中小微企业“正名”,消除统计上较高的贷款满足率与客观存在的融资困难的“尴尬”,这个工作可以做,也应该做。否则,连政策研究对象、支持对象都属于模糊不清甚至误导的概念,何来深入的研究和清晰的政策支持?
(作者系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特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