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投资需要真正的实施细则
在铁道部、证监会的细则里,名义上不再对民间投资设限,但事实上有对民间投资的歧视性限制。
“实施细则”,顾名思义是民间资本在投资铁路、银行等领域时可以具体操作的规定。但实事求是地说,无论是铁道部出台的吸引民资投资铁路的规定,还是银监会出台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意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建设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煤运通道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其场站设施等项目”,这些内容在“民间投资36条”中就列举得明明白白。
另外,虽然多个部委在“细则”中明确,不能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但对于民间资本长期以来遇到的“玻璃门”和“弹簧门”等问题,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回应。比如,对于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按照以前的《村镇银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必须是银行,也就是说,一般的民间资本是不能作为主发起人的,并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在本次银监会出台的细则里,除了把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降至15%之外,对于民间资本是否可以作为主发起人设立村镇银行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玻璃门”。特别是,在铁道部、证监会的细则里,名义上不再对民间投资设限,但事实上有对民间投资的歧视性限制。比如,民间投资只能作为证券、期货等机构的参股者,这本身就是明显的歧视。
在整个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民间投资36条”的确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但遗憾的是基本处于空转状态,需要的配套政策措施和文件至今尚未完成。在前4个月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很大的情况下,民间资本才又受到关注。
事实上,对于民营经济和民间投资而言,鼓励和支持其发展,是长期的制度性命题。中国要真正建立市场经济,就必须在各个领域消除歧视性的法律,给所有的主体以平等的待遇。“从身份到契约”,这是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分野。如果一个社会的各个主体分为三六九等,以出身论权利,这样的经济形态绝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因此,发展非公经济,鼓励民间投资,是中国建立市场经济的重要命题,而不是仅仅作为“稳增长”的一些临时性举措。
对我国经济增长贡献率高达60%以上的非公经济,其发展政策不应是短期的临时性举措。民间投资的战略地位不解决,民间投资的国民待遇问题不解决,宏观经济就难以摆脱周期性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