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试点专业评价启动
按照《办法》,最近一年分类评价在B类(含)以上、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的公司方可申请试点。符合试点开展条件的证券公司,即日起可向协会申请开展试点实施方案的专业评价。
根据《办法》,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实施自律管理。通过专业评价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应符合如下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并已开展债券承销业务;最近一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B类(含)以上;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证监会立案稽查,未受到行政处罚;已制定相关试点实施方案和业务规则,具备相应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等。
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在首次认购私募债券前,应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债券风险,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担任私募债券的承销商,应对发行人及其担保人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证券公司还应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对于募集资金的用途,私募债发行金额、期限、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发行对象的范围和条件等内容进行约定。
《办法》明确,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证券公司不得采用广告等公开以及变相公开方式承销私募债券。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诱使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私募债券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持续关注发行人和提供增信服务的机构的情况,及时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督促发行人按有关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