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结售汇

2012-05-03 13:16 5316

产品概述个人结售汇业务包括个人结汇和个人购汇业务。个人结汇业务是指个人将其持有的外币现钞或现汇出售给银行,银行按即期汇率给付等值人民

产品概述
个人结售汇业务包括个人结汇和个人购汇业务。
个人结汇业务是指个人将其持有的外币现钞或现汇出售给银行,银行按即期汇率给付等值人民币的兑换业务;
个人购汇业务是指个人以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买外汇,银行按即期汇率给付等值外币的兑换业务。
选择建行个人结售汇的三大理由
1、信誉度高:建行为国内、国际知名银行,能够提供综合服务。
2、专业服务:经办人员全部具备外汇业务上岗资格,保证服务质量。
3、统一价格:严格执行人民银行价格标准。
服务对象
个人结售汇业务适用于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其中: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服务渠道
建设银行具有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权限的网点
币种
建设银行可办理美元、日元、港币、欧元、英镑等币种的个人结售汇业务,详情请洽各网点。
办理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目前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个人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和购汇,在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结售汇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2)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订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3)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办理: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的结汇:
(1)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2)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3)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4)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5)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6)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7)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8)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9)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的结汇:
(1)房租类支出: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2)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3)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4)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以下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凭传真件或网上下载件办理,但客户须签字确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1)自费出境学习学费或生活费: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或生活费无需提供);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
(2)自费出境学习保证金购汇:本人因私护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或生活费无需提供);境外学校学费证明或(和)生活费用证明。
(3)境外就医: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内医院出具的证明(附医生意见)以及境外医院出具的费用证明。
(4)境外培训: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外培训费用证明。
(5)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国际组织缴费通知。
(6)境外直系亲属救助:有权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救助(发生疾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7)境外邮购:广告或定单等收费凭证。
(8)境外咨询: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
(9)外汇保险: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通知书。
(10)其它:有交易金额的其它证明材料。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管理:
(1)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2)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在我行开办对私结售汇业务的任一分支机构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3)境外个人持外币卡在我行自助设备提取未用完的人民币,可凭本人有效护照、原取款外币卡和外币卡取款凭条在我行开办对私结售汇业务的任一分支机构办理兑回。经办柜员复印取款凭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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