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王紫雾 |2012-04-01 17:251123

曾有公司在股改时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的方式弥补亏损。证监会负责人表示,这种个案不会再发生


证监会3月30日宣布将发布关于上市公司1号监管指引,内容是关于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问题。这是上市部首次公开发布监管指引,此类监管指引以后将常规发布。

   该指引主要重申了现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强调了四方面的情况:第一,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第二,相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的方式弥补亏损;第三,相关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和临时报告中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做出相关提示;第四,相关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在重组报告书中应披露全额承继亏损对上市公司未来的影响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新的上市主体由于存在未弥补亏损,不能向股东分红,也不能公开发行再融资,因此公司出现了种种规避行为。目前有33家上市公司存在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这些公司呼吁修改《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但证监会认为在现有条件下,这些条款的修改还不能突破。

   此前,曾有一家公司在股改时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的方式弥补亏损。但该负责人表示,以后这种个案不会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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