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铜版纸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2008-11-04 22:28930
商务部于2003 年8月6日发布2003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6%。
2007年9月5日,商务部收到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提交的复审申请。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到第十条的要求,并于2007年11月5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于2008年11月4 日发布年度第73号公告,决定将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铜版纸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10.4%。
2007年9月5日,商务部收到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提交的复审申请。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到第十条的要求,并于2007年11月5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于2008年11月4 日发布年度第73号公告,决定将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铜版纸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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