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总法律顾问尴尬:部门间摩擦成最大内耗

2008-10-20 17:38 1179

  2008年9月30日,国资委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报名的截止日,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公开招聘小组办公室的4部电话仍在接听属意

  2008年9月30日,国资委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报名的截止日,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公开招聘小组办公室的4部电话仍在接听属意该职位的应聘者的咨询电话。

  进入10月,国资委公开招聘小组对所有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之后,资质合格的报名者将被组织进行统一的笔试、面试、外语考试、评价中心技术测评和心理素质测评。经过几轮淘汰后,选拔出的应聘者将被进一步了解考察,直至决定聘用。按照招聘程序,决定聘用的人员名单将由国资委公示,在公示期内未受质疑的人员将正式赴任各央企的总法律顾问,开始试用期的磨合。

  央企总法律顾问的招聘虽然由国资委统筹进行,但国资委是受央企委托代其组织。因此进入考察阶段后,应聘者最终能否成功就职,央企将享有更多话语权。国资委的招聘过程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招聘小组办公室在网页上公布了专门的监督电话。招聘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本报记者强调,为表明接受监督的诚意和透明性,招聘小组特别开设了一部24小时不关机的手机,这部手机的号码也公布在网页上。

  国资委公开招聘小组的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2008年招聘是国资委继2006年首度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央企总法律顾问之后,连续第三年对该职位进行公开招聘。从致电咨询和初步统计的情况看,今年该职位应聘者的热情和专业化程度并不亚于前两年的应聘者。

  今年招聘总法律顾问的中央企业有6家,分别是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筹)、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和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

  本报记者从国资委宣传局了解到,招聘央企总法律顾问是2008年国资委公开纳贤的第二部分。此前的7月,国资委与中央组织部联合启动了招聘16名央企高管工作。中央组织部、国资委2008年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姜志刚在谈到这两次招聘时特别强调了三点:第一是两次招聘都是面向海内外公开纳贤;第二都是针对央企,企业影响力大;第三都是招聘层次高的职位,并且实现了央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突破。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时建中分析说,央企的总法律顾问既是一个自然人,也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具体到中央企业的总法律顾问,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央企总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

  总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总法律顾问的工作涉及企业法律事务的方方面面,但中心任务是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改制上市、重大投融资、调整重组等战略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六年“试点”

  “随着中央企业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国际投资和跨国经营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卷入涉外法律纠纷,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甚至引发企业危机。中央企业为依法防范法律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就必须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曾经在介绍央企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时这样说。

  黄淑和说,据世界大企业联合会的调查,48%美国企业、29%英国企业、21%以上的其他发达国家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设立了总法律顾问。然而当时的中国,在2004年国资委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时,只有约20家中央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有四成的央企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有的央企甚至没有一名专职的法律顾问。

  其实,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工作早在2002年就已开始。国资委确定的试点单位涉及1000多户国家重点企业,遍及电信、建筑、能源等领域。2002年至2004年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到全面展开的过渡时期。

  2004年下半年,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提出中央企业法制建设3年工作目标。即通过3年的努力,所有中央企业都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其中53户大型中央企业要普遍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黄淑和介绍,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经历了起步、发展、规范、提高4个阶段,到2006年,这项制度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关于试点的效果,国资委通过几组数据进行了分析。

  自2003年至2004年底,国资委报请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其中大部分案件涉及国际化业务。

  与之相呼应,在中央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单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最密集的工作集中体现在规范国际化业务的法律论证,以及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知识产权管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法律业务上。

  到2006年首度公开招聘央企总法律顾问前,159户中央企业有77%的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在53户大型中央企业有70%的企业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中央企业系统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已超过1万名。

  在谈到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效果时,黄淑和介绍了一组数据。经过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共同努力,一批过去发生涉案标的巨大的法律纠纷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共计挽回或避免直接经济损失近80亿元。此外,据试点期间抽样统计显示,28家企业通过法律手段挽回损失约37.3亿元,避免损失约16.55亿元。

  无论从央企总法律顾问发展的规模还是速度上,这项制度的推广效果都值得欣慰。然而,另一个被注意到的事实是,建立央企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仍不能避免国有资产巨额损失的事情发生,比如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简称中航油)。

  据报道,中航油自2003年3月28日开始投机期权交易。2004年1月初,航油价格迅速上涨,期货交易出现亏损。自2004年10月26日至11月29日,中航油累计亏损5.5亿美元,被视为中国海外公司运营中的一宗丑闻。

  中航油有比较完备的法律顾问制度,而且,被追究责任的中航油总裁陈久霖自身就十分精通法律。然而,法律顾问既没起到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作用,也没能起到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利益的作用。

  1 谁能当总法律顾问

  2008年4月,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云南分公司的集体返航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人们在媒体上偶尔能看到关于东航股份公司法律顾问张为民处理此次纠纷的报道。张为民所属法律部门的垂直领导就是东航集团总法律顾问郭俊秀。

  郭俊秀正是通过2006年国资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央企总法律顾问的途径走上这个岗位的。当时,他引起关注的另一个原因是他此前的学者身份。郭俊秀曾历任山西财经学院法律系讲师、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后兼厦门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并在此岗位上转型东航集团总法律顾问。

  和郭俊秀同在2006年公开招聘中胜出的另外5位总法律顾问也分别具有企业高管、学者或政府官员的身份背景。在2006年之后,陆续有一批学者和官员充实到央企总法律顾问队伍中,其中包括原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陈丽洁,后担任中国移动总法律顾问;原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司长宫晓冰,后来担任香港中旅总法律顾问。

  对于应聘者来说,央企总法律顾问的招聘条件和程序严格,当上央企总法律顾问极为不易。而对于招聘方来说,招聘到合格的总法律顾问同样不易。姜志刚说,主持央企高管招聘以来他发现,比起企业总经理、副总和总会计师来,总法律顾问更难招聘成功。

  担任中国房地产集团总法律顾问的徐永建的体会是:“总法律顾问既要懂法律又要懂经营管理,要遵纪守法,但又要面对市场经济中的现实。总法律顾问还要平衡企业内外各种关系。”

  正是由于央企的复杂性,国资委连续3年招聘央企总法律顾问以来,始终没有海外应聘者成功就职该岗位。姜志刚介绍说,经过层层选拔合格的海外应聘者不在少数,但最终由于不熟悉央企情况或者薪金悬殊大等问题没能就职。

  郭俊秀在东航集团享受副总经理待遇,他身上的责任和工作压力也很重。他说,民航企业法律风险较高,任何一个小的法律问题都可能拿到国际上。另外,由于乘机人身份特殊,小事情都会有大影响,所谓“民航无小事”。但他面对的现实则是,集团法律部门的人员不多,而且大部分工作的实施都需要相关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在东航返航事件发生后,他的工作处境尤为明显。

  争取决策层的话语权

  在一家国有企业做过法律顾问的王彬说,他做企业法律顾问期间最烦恼的两件事是:既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当“麻烦解决者”,又无法有效避免新的“麻烦”产生。

  王彬是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是法律事务部总监,但他只属于企业的高级经营人员而不在领导班子中。用他的话说,他虽然位列决策层中,却缺乏话语权。例如,作为法律顾问,他不能参加董事会、党委会,只能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这样一来他对于决策权的建议作用受到限制。但是另一方面,他的职责却要求他为企业决策的合法性负责。作为法律顾问,起不到事先防范的作用,只能做些事后补救的工作,王先生认为这是企业法律顾问最尴尬的一点。

  此外,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的诸多事务要由法律顾问部门来牵头负责。但事实是,企业内很多事务的实际处理都需要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法律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这种文件规范与实际情况的不衔接使得王彬要常常解决各部门之间的磨合与矛盾。部门间的摩擦成为法律顾问工作效率的最大“内耗”。

  另一个阻碍央企总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作用的症结是法律信息沟通上存在严重的滞后性。例如《管理办法》规定,法律顾问“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些规定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获悉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风险提供了路径,但这些规定显然存在时效性差的弊端,特别是等到造成重大损失再报告的话,还有什么意义?

  可喜的是,央企总法律顾问制度在建设中尚不完善之处已经得到国资委等部门的重视。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开展2008年公开招聘工作时讲到,经过几年的努力,150余家央企已有98%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53家大型中央企业全部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特别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正逐步实现从事后补救型向事前防范型转变、从咨询服务型向审核把关型转变、从具体事务型向参谋助手型转变,让总法律顾问切实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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