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轮-乌拉圭回合谈判
乌拉圭回合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的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也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后一轮谈判。从1986年9月谈判的启动到1994年4月最终协议的签署历时8年。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国家和地区从最初的103个,增加到1993年底的117个和1994年4月谈判结束时的128个。此次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成果一是强化了多边贸易体制,特别是将农产品和纺织品纳入到贸易自由化的轨道,并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二是进一步改善了货物和服务业市场准入的条件,关税水平进一步下降,通过这轮谈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均降税1/3,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平均关税税率降为3.5%左右。同时通过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三是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
(一) 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的背景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前七轮谈判,大大降低了各缔约方的关税,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从70年代开始,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以政府补贴、双边数量限制、市场瓜分和各种非关税壁垒为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为了遏制贸易保护主义,避免全面的贸易战发生,美、殴、日等缔约国共同倡导发起了此次多边贸易谈判,决心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1986年9月,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同意发起乌拉圭回合谈判。
(二)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目标、主要议题和成果
在1986年启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部长宣言中,明确了此轮谈判的主要目标:一是为了所有缔约方的利益特别是欠发达缔约方的利益,通过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它非关税措施与壁垒,改善进入市场的条件,进一步扩大世界贸易;二是加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作用,改善建立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原则和规则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制,将更大范围的世界贸易置于统一的、有效的多边规则之下。三是增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对不断演变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特别是促进必要的结构调整,加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同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四是促进国内和国际合作以加强贸易政策与其他影响增长和发展的经济政策之间的内部联系。
乌拉圭回合谈判议题包括传统的货物贸易和新议题。传统议题包括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服装、农产品、保障条款、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问题等。新议题则涉及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乌拉圭回合经过八年谈判,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外,还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1.在货物贸易方面
乌拉圭回合有关货物贸易的谈判可以分为两个内容,一是关于关税减让的谈判;二是关于规则的谈判。
(1)在关税减让方面,发达成员对工业品的关税减让幅度达40%,即加权平均税率从6.3%减为3.8%;发达成员承诺关税减让的税目占其全部税目的93%,占全部贸易额的84%,其中承诺减让到零的关税税目的比例由乌拉圭回合前的21%增长到32%,涉及的贸易额从20%增长为44%;15%以上的高峰税率比例由23%下降为12%,涉及贸易额为5%,主要为纺织品和鞋;从关税约束水平方面分析,发达成员承诺关税约束的税目由78%上升为99%,涉及的贸易额由94%增长为99%。
发展中成员工业品的关税减让水平低于发达成员,贸易加权平均税率由15.3%减为12.3%。从约束关税范围上分析,发展中成员税目约束比例由21%上升为71%,涉及的贸易额由13%增长为61%。大部分发展中成员在乌拉圭回合后全面约束了关税,如智利、墨西哥、巴西、阿根廷等,印度、韩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约束关税的比例在90%左右。
工业品关税的实施期为从1995年1月1日起5年内完成。
无论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均全面约束了农产品关税,并承诺进一步减让,农产品减让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发达成员的实施期为6年,发展中成员的实施期为10年,但部分发展中成员也承诺6年的实施期。
对于发达成员,从减让幅度上看,发达成员总体关税的削减幅度在37%左右,发展中成员平均减让幅度在24%左右。
(2)在制定规则方面,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主要分为四组。第一组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1994),它是对原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1947)的修改版本,和如何履行谅解和减让表的《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第二组包括两项主要协议,主要目的是将农产品贸易和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纳入到正常的贸易规则管辖之下。第三组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海关估价》、《装运前检验检疫》、《原产地规则》、《进口许可程序》、《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7项协议,第四组包括《保障措施》、《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三项贸易补救措施协议。
2.在服务贸易方面
过去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涉及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不属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因此,许多国家在服务贸易领域采取了不少保护措施,明显制约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为了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提出将服务业市场准入问题作为谈判的重点,经过8年的讨价还价,最后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英文缩写GATS),并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的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GATS》将服务业分为12个部门160个分部门。在12个部门中,有涉及律师、会计、审计、计算机硬件安装和软件服务的专业服务部门;与邮政、电信、电传和电子邮件有关的通讯服务;建筑与工程服务;包括批发零售在内的商业分销服务;不同层次的教育服务;保护环境的服务;包括保险与银行业务的金融服务;以及医疗、旅游、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及其他服务等。《GATS》将服务贸易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服务的跨境交付和服务产品的跨境流动,如律师咨询、电信服务等;二是境外消费,这主要涉及旅游、教育和医疗;三是以商业存在(跨境设立商业或专业机构)形式提供服务,例如建零售商店、饭店、律师事务所、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的服务;四是自然人临时流动提供的服务,包括演出、讲学和行医等。
《GATS》的一般义务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逐步自由化承诺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与货物贸易不同的是,服务贸易的最惠国待遇不但给予服务本身,而且要给予服务的提供者。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在《GATS》中不是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具体部门的开放相联系,经过谈判才承担的义务。这种将一般性义务与具体承诺的义务区分开来的做法,是《GATS》一个十分重要特点。《GATS》还认识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发展的不平衡。因此,在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中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考虑:第一,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的发展要给予自由准入的优先权;第二,允许发展中国家对服务业的适当保护,使其服务业的开放享有一定的灵活性;第三,发展中国家开放服务贸易时可以设置条件。乌拉圭回合在服务贸易领域取得的成果,是自1948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多边贸易体制在单一部门取得的最重要进展。
3.在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方面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单位基于智力创造性活动的成果所产生的权利。与货物贸易中的有形物质相比,知识产权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资产,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地域性,即一个国家的法律给予知识产权的保护权在本国范围内有效,在别的国家不产生效力。为了便于一个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知识产权在国外也能够取得法律保护,世界各国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逐步建立起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范围的扩大和技术开发的突飞猛进,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已不适应新的需要,同时还由于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发展关系日益密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便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纳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之中。
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组于1991年12月提出了《关于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对冒牌货贸易的协议》(英文缩写TRIPs)。该协议经过讨论修改后,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之际被各国接受而成为正式协议。该协议明确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的目标和动机;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加强了相关的保护措施;强化了对仿冒和盗版的防止和处罚;协议强调对反竞争行为和歪曲贸易的控制;协议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待遇的过渡期安排;最后协议还规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机构的职责,以及相互之间合作的安排。知识产权协定是乌拉圭回合一揽子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受其规则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