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征退税问题
广州一读者问:
我公司是95年在广州开发区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全部外销(有国内专厂、直接出口);96年底开始有销售收入,97、98年直接出口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但公司一直未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因此97、98年直接销售收入部分到现在仍未办出口退税或免税申报。问:对该部分收入,我公司现在可否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征退税问题)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文的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标准的,其1997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得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免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050号)规定,办理“免、抵、退”税。请你公司迅速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这部分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