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2008-10-22 12:08680

国别:CHN
  批准时间:1998-06-08
  实施时间:1998-07-01
  发布时间:1998-06-08

  失效日期:
  制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公告980730第七期(总第25期)
  中文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中国]

  外文名称:

内容:

1998年6月8日国税发[199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支持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本着既保证出口退税时、足额到位,又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简化退税申报凭证的办法。特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依据其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B、C、C4类。

  (一)全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产品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二)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万美元以上);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C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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