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
2008-10-22 12:082035
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来高效处理对外贸易方面的信息,没有统一协调的商品名称及编码是难以做到的。于是,70年代初,人们又再进一步研究一个更高层次、在更大范围内协调的商品目录,它就是后来被人们称之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为《协调制度》)的商品目录。
但是很多外贸人员知道海关税则多过《协调制度》,因为他们常用海关税则,而我国的海关税则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
中国出口商品网目前产品库的分类就是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为基础的,因此要求企业(免费会员)自动登录时,需填写海关税则号,即商品名称编码,只有正确的填写海关税则号才使商品分类、搜索不致出错。目前世界上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制订本国海关税则。我国海关税则于1985年3月开始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1992年1月1日经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审定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正式实施。为了与世界经济接轨,海关税则中的商品编码调整多次,2000年就调整了一次。
《协调制度公约》
以前众多的国际通用的商品分类目录实施后难以统一执行,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国际公约的约束。总结了这个经验,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制定时,国际上签订了一个国际公约来约束和管理。《协调制度》亦是如此。为了保证《协调制度》的统一执行,在制定《协调制度》的同时,协调制度临时委员会还准备了《协调制度公约》。公约制定时,各国主要就发展中国家是否可以部分采用《协调制度》和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的表决权等问题进行了旷日持久的争论。1983年6月,《协调制度公约》终于在海关合作理事会通过,该公约已于1988年1月1日实施。
《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
《协调制度》是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协调的产物,是各国专家长期努力的结晶。它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协调,适合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各个方面需要,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它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所谓“完整”是由于它将目前世界上国际贸易主要品种都分类列出,同时,为了适应各国征税、统计等商品目录全向型的要求和将来技术发展的需要,它还在各类、章列有起“兜底”作用的“其他”项目,使任何进出口商品,即使是目前无法预计的新产品,都能在这个体系中找到自己适当的位置。“系统”则是因为它的分类原则既遵循了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将商品按人们所了解的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用途来分类排列;又照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把一些进出口量较大而又难以分类的商品,如灯具、活动房屋等专门项目,因而容易理解、易于归类和方便查找,即使是门外汉也不难将其掌握。讲到“通用”,一方面指它在国际上有相当大的影响,已为上百个国家使用,这些国家的海关税则及外贸统计商品目录的项目可以相互对应转换,具有可比性;另一方面,它既适于作海关税则目录,又适于作对外贸易统计目录,还可供国际运输、生产部门作为商品目录使用,其通用性超过以往任何一个商品分类目录。至于“准确”,则是指它的各个项目范围清楚明了,绝不交叉重复。由于它的项目除了靠目录条文本身说明外,还有归类总规则、章注、类注和一系列的辅助刊物加以说明限定,使得其项目范围准确无误。
除了《协调制度》本身的优点外,它作为一个国际上政府间公约的附件,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技术上的问题还可利用世界上各国专家的力量帮助解决,各国也可通过制定或修订《协调制度》,争取本国的经济利益,施加本国的影响,这些都不是一个国家的力量所能办到的,也是国际上采用的其他商品分类目录所难以比拟的。
当然,由于《协调制度》制定时发达国家参与程度较发展中国家深入,反映的商品以欧美等国家的为多。又由于其是国际上互相协调的产物,有些商品的分类显得不那么科学、合理。但我们可以因势利导,通过增加本国子目等办法来使《协调制度》中国化,为我国经济利益服务。
《进出口税则》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工农业生产水平日益提高,对外经济贸易进一步扩大,进出口商品结构有较大变化,1985年《进出口税则》的分类已不能完全适应。同时,由于税则和统计所使用的商品分类目录的结构体系不同,缺少可比性,从而给制定关税政策等经济政策带来困难。此外,在我国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席位时,也需要提供以《协调制度》的数据作为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因此,要求我国的税则和统计目录尽快采用《协调制度》,以深化改革,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同时,也是我国关税制度的一项重大调整。
由于我国当时的海关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与《协调制度》的分类结构和繁简程度不同,所以,不论是商品子目还是商品税率,都不可能完全直接一
一对应,因此,在转换工作中确定了以下转换原则:
(1)原税则中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关税政策专门列出的子目,在新税则中仍应单独列目。
(2)国家控制或限制进口且近年来进口量较大的货品和一些新技术产品,原税则中未单独列目的,可在新税则中单独列目。
(3)在我国进口或出口贸易中所占比重较大,需要进行统计的商品,可在新税则中单独列目。
(4)实行许可证管理且范围明确、技术上能够区分的商品,在新税则中可单独列目。
(5)原税则中,税率相同的子目,如果在新税则中能够合并为一个子目,则一般不再单独列目。
(6)对于贸易量小且税率相差不大的非敏感性商品,可适当合并子目。
(7)技术上难以区分,又无特殊政策要求的货品,一般不单独列目。
但是很多外贸人员知道海关税则多过《协调制度》,因为他们常用海关税则,而我国的海关税则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
中国出口商品网目前产品库的分类就是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为基础的,因此要求企业(免费会员)自动登录时,需填写海关税则号,即商品名称编码,只有正确的填写海关税则号才使商品分类、搜索不致出错。目前世界上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制订本国海关税则。我国海关税则于1985年3月开始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1992年1月1日经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审定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正式实施。为了与世界经济接轨,海关税则中的商品编码调整多次,2000年就调整了一次。
《协调制度公约》
以前众多的国际通用的商品分类目录实施后难以统一执行,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国际公约的约束。总结了这个经验,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制定时,国际上签订了一个国际公约来约束和管理。《协调制度》亦是如此。为了保证《协调制度》的统一执行,在制定《协调制度》的同时,协调制度临时委员会还准备了《协调制度公约》。公约制定时,各国主要就发展中国家是否可以部分采用《协调制度》和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的表决权等问题进行了旷日持久的争论。1983年6月,《协调制度公约》终于在海关合作理事会通过,该公约已于1988年1月1日实施。
《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
《协调制度》是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协调的产物,是各国专家长期努力的结晶。它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协调,适合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各个方面需要,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它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所谓“完整”是由于它将目前世界上国际贸易主要品种都分类列出,同时,为了适应各国征税、统计等商品目录全向型的要求和将来技术发展的需要,它还在各类、章列有起“兜底”作用的“其他”项目,使任何进出口商品,即使是目前无法预计的新产品,都能在这个体系中找到自己适当的位置。“系统”则是因为它的分类原则既遵循了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将商品按人们所了解的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用途来分类排列;又照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把一些进出口量较大而又难以分类的商品,如灯具、活动房屋等专门项目,因而容易理解、易于归类和方便查找,即使是门外汉也不难将其掌握。讲到“通用”,一方面指它在国际上有相当大的影响,已为上百个国家使用,这些国家的海关税则及外贸统计商品目录的项目可以相互对应转换,具有可比性;另一方面,它既适于作海关税则目录,又适于作对外贸易统计目录,还可供国际运输、生产部门作为商品目录使用,其通用性超过以往任何一个商品分类目录。至于“准确”,则是指它的各个项目范围清楚明了,绝不交叉重复。由于它的项目除了靠目录条文本身说明外,还有归类总规则、章注、类注和一系列的辅助刊物加以说明限定,使得其项目范围准确无误。
除了《协调制度》本身的优点外,它作为一个国际上政府间公约的附件,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技术上的问题还可利用世界上各国专家的力量帮助解决,各国也可通过制定或修订《协调制度》,争取本国的经济利益,施加本国的影响,这些都不是一个国家的力量所能办到的,也是国际上采用的其他商品分类目录所难以比拟的。
当然,由于《协调制度》制定时发达国家参与程度较发展中国家深入,反映的商品以欧美等国家的为多。又由于其是国际上互相协调的产物,有些商品的分类显得不那么科学、合理。但我们可以因势利导,通过增加本国子目等办法来使《协调制度》中国化,为我国经济利益服务。
《进出口税则》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工农业生产水平日益提高,对外经济贸易进一步扩大,进出口商品结构有较大变化,1985年《进出口税则》的分类已不能完全适应。同时,由于税则和统计所使用的商品分类目录的结构体系不同,缺少可比性,从而给制定关税政策等经济政策带来困难。此外,在我国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席位时,也需要提供以《协调制度》的数据作为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因此,要求我国的税则和统计目录尽快采用《协调制度》,以深化改革,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同时,也是我国关税制度的一项重大调整。
由于我国当时的海关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与《协调制度》的分类结构和繁简程度不同,所以,不论是商品子目还是商品税率,都不可能完全直接一
一对应,因此,在转换工作中确定了以下转换原则:
(1)原税则中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关税政策专门列出的子目,在新税则中仍应单独列目。
(2)国家控制或限制进口且近年来进口量较大的货品和一些新技术产品,原税则中未单独列目的,可在新税则中单独列目。
(3)在我国进口或出口贸易中所占比重较大,需要进行统计的商品,可在新税则中单独列目。
(4)实行许可证管理且范围明确、技术上能够区分的商品,在新税则中可单独列目。
(5)原税则中,税率相同的子目,如果在新税则中能够合并为一个子目,则一般不再单独列目。
(6)对于贸易量小且税率相差不大的非敏感性商品,可适当合并子目。
(7)技术上难以区分,又无特殊政策要求的货品,一般不单独列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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