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证明的作用和申办程序
在进行国际间的货物买卖,吸引外资,引进外资,引进技术设备,设立境外办事机构,向国外投标,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技术合作,商标与专利注册,商事诉讼,仲裁等国际经贸活动中,国外客户依据其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进行国际间的货物买卖,吸引外资,引进外资,引进技术设备,设立境外办事机构,向国外投标,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技术合作,商标与专利注册,商事诉讼,仲裁等国际经贸活动中,国外客户依据其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和风俗习惯,要求就有关的法律事实或文书经贸促会认证。贸促会则应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对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认证,出具在境外和港澳台等地区使用的国际商事证明书。其主要应用于海关通关,银行结汇,在进口国取得生产及销售许可,知识产权在进口国获得保护,在域外设立机构,投标承接工程和解决商事纠纷等领域。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参与的国际贸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国际商事证明业务正在日趋扩大,其重要性也日见突出。
国际商事证明大体上分为两大类:
一、证明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或单证,即对有关文书、单证上的签名、签章、印章属实,或有关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件相符进行的证明。(形式性证明)主要有:
1、各类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文书,如售货确认书、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
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主体资格或主体资格变更文书,如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简介等;
3、委托书、代理书或授权书;
4、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证明;
5、国家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如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农药注册证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书、卫生许可证书、检验证明、自由销售证明、纺织品许可证书等;
6、属于国家行政职能部门出具的用于结汇的商业单证;
7、要求单独认证(不需要出具原产地证明书的),或注有复杂证明文句(如限制性条款、承诺性条款)的商业发票;
8、已过结汇有效期的商业单证;
9、提单、仓单、运费发票的更改通知或证明;
10、受益人或出口人、生产厂家自行出具的各类声明或证明(商品数量及重量证明除外)、价格单、报价单、形式发票;
11、资信证明,如验资报告、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资产负债表、公司损益表等;
12、业务函电;
13、商标、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注册文件、续展文件、转让文件或许可文件;
14、其他需要出具证明书的文书、单证。
二、证明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事实,即对有关佐证材料所证实的客观事实的真实性进行的证明。(事实性证明)主要有:
1、不可抗力事件;
2、其他与国际商事证明有关的事件或无争议的客观事实,如证明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公司地址,或出口方所在地无某国使领馆等客观事实。
申请人申办国际商事证明时应提供及填写下列材料:
1、办理国际商事证明申请表;
2、申请函;
3、当年年审过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已在贸促会注册的公司除外);
4、证明文件的中英文本一式两份(文件加盖公司在贸促会备案的中英文印章);
5、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如认证发票时必须提供合同或信用证,认证文件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时必须提供文件原件,认证文件中出现商标时必须提供商标注册证和使用授权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