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贸易出口退税政策放宽

2011-08-25 15:181150

通常情况下,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事边境贸易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应凭签注“人民币核销”的核销单退税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为推动新疆、云南等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以下简称边境贸易)对外经济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简化税收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对边境贸易从非指定陆地口岸出口并采用人民币核销的货物,能否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一、非指定陆地口岸出口货物可享受退税

  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货物进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

  二、人民币结算核销手续办理保持不变

  通常情况下,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事边境贸易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应凭签注“人民币核销”的核销单退税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新政策规定核销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省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4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不变。

  三、完善边境贸易特殊情况退(免)税规定

  边境贸易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供规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以外,还应提供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并且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要相匹配。新政策对此进行了调整,规定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提供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的边境省份出口企业,可以只凭签注“人民币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向税务机关直接办理退税。

  四、申报出口退税注意的事项

  一是对边境贸易出口企业不能提供规定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提供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银行入账单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是对于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核销单退税联的,以税务机关收到的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人民币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清单为准。

  三是新政策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对非陆地指定口岸出口货物退税和人民币核销退税手续等问题没有明确而未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当按新政策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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