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圈区管理”进口固体废物提供通关便利

蔡岩红 |2011-07-29 15:121034

记者蔡岩红 由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法制网北京7月29日讯 记者蔡岩红 由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对此,海关将鼓励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对按《办法》进口和经营,并在指定区域内拆解和利用的,海关提供通关便利。

  据了解,该《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严厉打击固体废物违法进口和经营、固体废物许可证买卖、走私违法,更加有效地实施环境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就海关如何执行该办法,广州海关今天向记者介绍,固体废物进口利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申领许可证,自行组织进口,自主利用。规范申报,分类装运,严禁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出售、出租、出借;严禁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严禁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海关一经查实,将依据海关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予以严厉打击。

  海关还将加强源头治理,确保固体废物进口的合法有序。实施“就近报关”,鼓励和引导广州关区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在本关区口岸就近报关。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运回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作为原料拆解和利用。此外,海关将依照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的利用者、经营者和承运者实施稽查,监督进口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海关将加强与环境保护、检验检疫部门的信息沟通和执法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管理的合作机制。海关在查处固体废物非法经营行为的同时,及时向发证单位通报企业倒卖许可证等违法行为,发证机关将取消该企业的许可证申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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